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法院向错案当事人道歉应成惯例

(2015-09-09 01:13:35)

此飞

 

    9月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一种少见的方式,向蒙冤者表达歉意。该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澎湃新闻网9月8日)
    安徽高院在公告中称,该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一项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经重审,2014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邱超等19人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此后,该院应邱超等人的要求,登报致歉。
    从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有罪,到重审后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某种意义上说,这已经是非常理想的结果,邱超等人也比很多错案当事人要幸运。在此基础上,安徽省高院进一步做出登报致歉的举动,为蒙冤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则为这起错案画上了更为完美的句号。
    必须强调的是,尽管此举是全国范围内的首例,但人民法院向错案当事人登报致歉并不是破例,更非恩赐,而是错案当事人应得的一种权利。法院道歉,既是对自身工作失误的一种惩罚,也是对当事人因法院办错案而遭受侵害的一种精神补偿。所谓“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埋单”,哪怕是高级人民法院,也不能例外。甚至正因为法院代表着正义,更有理由恪守这样的底线。
    司法机关并不是万能,限于技术手段、专业能力的制约,只要不是有意为之,一定比例的错案是可以容忍的。但容忍并不代表认同,司法机关仍要为其无心之过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以此尽可能地减少错案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办错案后之所以很少公开向当事人道歉,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没有这方面的硬性规定,道歉只是一种自选动作,另一方面,则是源于某种偏见,即法院向错案当事人道歉,会降低法院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有损于司法权威。
    其实恰恰相反,法院勇于在公共空间道歉,不仅无损于司法权威,反而是司法权威最有力的证明。司法权威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出来的。人们相信司法公正,不是因为法院永远正确,永远不会犯错,而是因为它有一套看得见的纠错机制,总是在不断的完善之中。法院登报道歉,就是这种纠错机制的最佳展示,也是司法自信的表现。
    法院登报道歉,对于错案当事人来说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实中,一个人一旦被贴上“犯罪嫌疑人”的标签,即便最终被法院宣告无罪,也有可能成为一辈子难以洗刷的形象污点,生活、工作都会受到影响,因此,以司法的公信力为错案当事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就显得尤其重要。安徽省高院已经做出了表率,但愿此举能成为司法惯例,为更多的法院所沿用。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