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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铲除“罚款任务”的滋生土壤

(2015-08-15 01:25:54)

张贵峰

 

    “交警队每人每月要罚够5500元,如果没有完成,就要扣除300元绩效工资和480元的加班费,拿到手只有900元。”8月11日晚,陕西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辅警爆料称该大队给各班组下达罚款任务,完不成要扣工资。当地交警相关负责人称,根本就不存在下罚款任务的说法,只是大家对量化考核理解有误。(《华商报》8月14日)
    尽管当地交警部门对“罚款任务”予以否认,但从网友的普遍反应来看,这样的回应显然没有足够的说服力。所以会如此,除了上述回应对于“罚款任务”并没有进行直接澄清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恐怕还在于,类似的“罚款任务”在很多地方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因此确实具有某种现实的“可信性”。同样是在陕西,去年11月就有网友曾曝出一张《交警雁塔大队第四季度11月份专项整治月量化任务分解表》,其中就包括,西安市交警雁塔大队各中队11月份的具体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量。
    “严禁给交警下达罚款任务”,不仅是公安部三令五申的禁令,同时更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6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这种背景下,“罚款任务”之所以仍在一些地方存在或变相存在,一方面当然是因为“罚款任务”背后的“执法经济”,确实具有十分诱人的利益吸引力。按照新闻中辅警爆料提供的数据计算,在扣除“绩效工资和加班费”后,每名交警或辅警每月通过罚款,便能“创造”出4000多元的执法“利润”。
     进一步从财政预算制度的源头审视,更重要的症结还在于,目前我们的政府财政预算制度,还没能真正从源头上彻底地铲除滋生“罚款任务”的土壤。尽管我国《行政处罚法》早已明确规定,“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但是囿于财政预算细化程度尤其是透明度不高的制度缺陷,一个地方包括“交通违法罚款”在内的行政罚款,是否当真都全部上缴了国库,是否当真没有“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以及这些罚款究竟是怎样分配使用的,公众实际上并不充分知情,更不可能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监督。如此前有媒体报道,去年广州市各政府部门公布的2013年部门决算中,广州市公安局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布交通罚款的数量与去向。
    针对财政预算,李克强总理曾强调:“财政的钱怎么花的,干了什么事,都要让老百姓知道,花得合不合理要接受社会监督。”。如果交通罚款的数量和去向竟然成为可以拒绝公开的“秘密”,那么势必无法保证“财政的钱怎么花的都要让老百姓知道”,更会为“罚款任务”以及可能由此滋生的“养鱼执法”等现象大开方便之门。因此,要想有效消除公众对“罚款任务”的“误解”,不能仅靠相关部门自辩,关键还在于,能否从财政预算制度的源头,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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