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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死亡贪官非法财产还要向前追两步

(2015-07-17 00:37:06)

殷国安

 

    近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对江苏省首例嫌疑人死亡后没收受贿违法所得案件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日报》7月16日)
    2013年12月28日,正处于取保候审期的江苏省南通市房产局原局长陈西自杀身亡。事后,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没收陈西生前受贿所得。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裁定,判定没收陈西受贿所得711.25万元,上缴国库。后其利害关系人不服,提出上诉,现在已经有了二审判决,算是尘埃落定。
    应该说,这一判决追回死亡腐败分子的非法收入,可以更加有力地促进反腐败斗争,打破贪官“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美梦。之所以要追回腐败分子的非法财产,当然是因为这些财产都是不义之财。如果腐败分子外逃或死亡后,其家人可以占有大量非法财产,会让人觉得腐败合算,法律对腐败分子的震慑作用也会大大减小,所以,“治贪必当夺其财”是必须坚持的一条原则。
    犯罪嫌疑人死亡后被没收违法所得,依据的是2013年起生效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就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匿、死亡,诉讼程序就无法进行下去,不仅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很难追回其非法获得的财产。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这里,《刑事诉讼法》堵住的是这样一个漏洞:即案件已经在检察院立案侦查,即将向法院起诉,这时贪官死亡了,检察院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没收贪官财产的申请,然后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没收非法财产。假如我们把贪官死亡的时间再向前推一步:在纪委已经发现贪官涉嫌腐败,并且已立案查实其具有严重贪腐行为,但是尚未移送检察院时,贪官突然自杀,这时候对贪官的非法财产怎么办?这里显然不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因为检察院还没有立案侦查,他们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没收贪官财产的申请吗?
    我们还可以把贪官死亡的时间再向前推一步:假如这个贪官死亡后才被发现了有贪腐行为,不仅检察院没有立案侦查,连纪委也没有发现其贪腐,但贪官在死亡后被举报,或其贪腐行为被其他案件牵连出来了,死亡贪官的非法财产是否可以安安稳稳地留给家属子女享用?
    如果我们设想的这后两种情况没有答案,贪官获得的非法财产依然可以成为合法的遗产留给家属子女,那么对腐败的惩治就依然是不彻底的,人民也还是会不满意的。这显然不是《刑事诉讼法》能够解决的问题,但却是政府和社会必须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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