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栋
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正式发布。《解释》规定,民告官诉讼法院须接起诉状。(《法制晚报》4月27日)
虽然立案登记制或者说“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代表人民法院对任何一个起诉都要照单全收。但这样的《解释》,无疑从“源头”上堵塞了制度漏洞,可让“民告官”更有底气和信心,进而做到不再难,也好让权力不敢再任性。
曾几何时,所谓“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民告官”可能不被立案,立案了可能赢不了,就算赢了也难以执行——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堪称“民告官”案件旧常态。尤其是立案难,更是常态中的常态。在此常态下,许多案件,无论情节,其实根本就到不了审理、执行阶段,而是早被“打”了回去。这不仅让“民”很受伤,也让“官”很失信,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这当然有制度的原因,但也有法律的缺陷。正因为如此,被称为“民告官”法的《行政诉讼法》在颁布25年后作出首次修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还在立案、判决等方面做出新规,旨在消除“民告官”之难。从全国各地法院反映过来的情况来看,在新的行政诉讼法还没有实施的时候,受案数差不多3个月就相当于去年1年,可以说目前新法未施行,效果已初显。而今再加之《解释》,效果肯定会更加明显。
当然,让“民告官”更有底气不是目的,破解了立案难只是第一步。真正重要的,是要建立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同时要管住权力干预司法之手,确保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和前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官民争议与纠纷,是法治社会推崇的矛盾处理方式,其中的关键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民告官”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或许也正是最高法专门发布这个《解释》的题中之义和良苦用心,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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