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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快评)靠转学“逆袭”暴露高校招生漏洞

(2015-01-23 23:54:00)
燕农    

    日前,湖南大学17名研究生自他校转入被指暗箱操作、曲线救国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这17名研究生分别来自湘潭大学等6所高校,与“985高校”湖南大学并非同一等级,其先在湖大以“进修”名义上课并获得学分,半年后正式转入。湖南大学已撤销了该转学决定,同时启动追责程序。(1月23日《人民日报》)
    事件虽处于调查阶段,是否存在暗箱操作并不明朗,但一些信息足以让人浮想联翩。据报道,原本就读湖南农业大学生物学研究生的杨某,转入湖南大学金融专业,其通信地址为湖南大学幼儿园;由吉首大学转入的王某,通信地址为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由湘潭大学转入的潘某,通信地址为湖南省教育厅某楼。转学的背后是否存在公权力的长袖善舞,不免引人猜度。
    教育部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范了学生转学,其规定:入学未满一学期的;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均不得转学。揆诸湖南大学转入的这批研究生,一方面在转出学校学籍虽满一学期,却未在转出学校实际就读一学期;另一方面由低于“985”层次的学校转入“985高校”,已经明显违规。所以,称其为靠转学实现“逆袭”并不为过。
    根本上,大批接收转学生也是高校招生的一种形式。正因于此,在教育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规范大学的法律中对公办高校招收转学生多有明确规定,一些高校甚至有专门的“转学生招生办法”。转学招生一般由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采取笔试形式测试成绩,并公开转学生招生名额、报考程序和录取结果,基本上与我们的自主招生所受的重视程度和程序设置之严谨相仿。
    但在我们的《高等教育法》中,对转学并没有作规范性规定。即便是作出规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将转学归入到“学籍管理”章,没有作为一种招生形式予以规制。其规定: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换言之,转学只需在两所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封闭空间内操作即可,这无疑加大了暗箱操作和曲线救国的可能。
    湖南大学在就此事发布的公开信中称,“校招生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最终同意这批硕士研究生转入。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而非招生委员会,意味着决定权在行政权力而非教授的学术权力,由此导致学校的行政权与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权,来决定学生能否转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并为或有的学生“逆袭”和曲线进入“985”高校,留下了行政权力被腐蚀后的漏洞空间。
    要堵塞这种漏洞,一者,各高校应该建立健全独立的招生委员会,对各种形式的招生录取结果负责;二者,将接收转学生纳入到招生的序列框架中,通过科学的程序设置保证公平公正,并尊重招生委员会和相关教授的话语权。如果能够给考得不理想的考生,一次公平的二次选择机会,也算是幸事一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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