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
呼格吉勒图再审改判无罪案,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于2014年12月25日向内蒙古高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内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并于12月30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该决定已于12月31日送达。(新华网12月31日)
呼格案的国家赔偿有两点出人意料,一是审理时间之迅速,从呼格父母提出申请到法院作出决定只用了5天时间;二是赔偿数额较大,其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就高达100万元。这对呼格父母是巨大的补偿和安慰,此案离公平正义又近了一步。
此时我想到的是另一个问题:206万元国家赔偿金,难道又要全额由纳税人埋单?我们要不要落实法律关于“追偿”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照此规定,在内蒙古高院支出206万元之后,就应该向制造冤案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如果不出所料,向责任人追偿的想法可能会完全落空。《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追偿”的规定,从制定出来以后,就从来没有落实过,用法律专家的话说,追偿的规定整整“休眠”了20年。此前《新京报》盘点涉及国家赔偿的10起错案,有8起已赔付,其中一些著名的冤案,如赵作海获赔65万元,佘祥林获赔90万元,张高平叔侄获赔220万元,无一不是由纳税人埋单,我们没有看到向责任人追偿一文钱。
追偿制度为什么从一出生就沉睡不醒?有人认为是行政司法机关的上级不愿意追究其下级人员的责任,放弃法律规定的追偿权,而以纪律处分代替,乐得由财政埋单。其实,我认为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对于追偿问题,现行法律只有一句话的原则表述,远不能解决具体落实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对“追偿”制度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才能让条文具有可操作性。
这里起码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要明确追偿主体。根据《国家赔偿法》,最后进行赔偿的是法院,但是,能让法院向整个案件的责任人追偿吗?让法院去调查和追究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责任,这根本做不到。所以,从赔偿金的来源和追偿的公正性看,追偿主体最好是地方人大。
二是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认定问题。对冤案责任人的责任认定,既牵涉到认定主体,还牵涉到认定程序,甚至还有当事人不服认定的救济途径问题。这里,既有公检法司法机关的责任分担,又有具体司法人员责任的分担,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三是追偿标准问题。什么情况下部分追偿,什么情况下全额追偿,在过错公职人员无力赔偿时又如何处理,这些都需要明确而具体的制度进行保障,需要出台全国统一的追偿制度。
呼格案创造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新高度,是否也能在落实法定的追偿制度方面树立新标杆?至少,有关部门应从此案开始,正视和研究如何唤醒沉睡的追偿制度,而不是让它无限期地“休眠”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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