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翎
被偷的钱包失而复得本是件让人欣慰的事,但失主王女士随后却遭遇了一段让她难受的经历。因为“好心人”不满王女士答谢的酬礼,随后便给王女士手机发送了大量污秽不堪的言语咒骂、威胁她。(《华商报》12月15日)
一个原本让人称道的拾金不昧故事,剧情骤然急转直下,“好心人”变毒舌,让人错愕。一箱奶、两包烟、两包小吃,这点薄礼让“好心人”极不满足,抱怨“你也好意思,东西拿了,就两盒烟把我打发了”,进而称“以后我不会那么做了,好人难当!”甚至诅咒:“真可耻”“你的东西会再丢或让小偷再偷”……
变脸的背后,可以看出这位“拾得人”对于“拾金不昧”的回报有着更高预期,王女士提到:“交谈中他还说,他朋友让他向我要几百块钱,说我肯定会给。”这可视为其拐弯抹角的暗示。同时,很可能是王女士的钱包里所剩现金无多,证件被挂失后对于“拾得人”无直接用途,因而归还失主不仅对得起自己那点微薄的良心,还可以收获“好人”的美名,以及朋友预测的几百元酬劳。如此看来,似乎很容易对其素质做出负面推定,比如认为其原本就是个唯利是图的家伙。
但抛开其诅咒失主的狭隘心理,换个角度想想“索酬”的行为,或也不必一棒子打死。不是所有人都是道德高尚的君子,人性中有理性自私的一面,很多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社会复杂,“拾金”很可能拾到麻烦,推高了做好人的成本;加之消费社会习惯于以钱估价,找失主、保管失物都需要成本,一些人对任何付出有回报预期或已成思维定势,其中也包括为道德估价。这种功利思维虽不提倡,但可尝试去理解。
拾金不昧、助人为乐是主流传统价值观,也是居于道德范畴对人的无私做出的要求。但法理对“拾金不昧”和“拾金索酬”两种看似矛盾的做法都有所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见,“拾金索酬”的行为,尽管不符合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念,但是却并不违反法律。
根据媒体的报道,国内的一些有偿招领公司都大多因走在情理与法理的边缘,而陷入生存之困。但国外有类似行业,被称为“报失业”,且均有立法支持。德国、日本、澳大利亚、法国等国的法律都为失主认领时给“拾得人”报酬做出了一定的比例要求。
不管失物价值几何,寻物总是大海捞针,失而复得对于失主而言终归是极好的;遗失的个人证件,虽不能用钱来衡量,但倘若落入不法分子手里,不仅伤害个人信息安全,也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因而,在对待“拾遗”这件事上,不妨对无私与有私均予以容忍,并进一步予以法制的规范。比如,设定报酬比例,合理补偿拾遗者耗费的时间精力,也划定有偿招领与敲诈勒索的界线,防止漫天要价;对无私的拾遗者,为其个人征信加分。让“拾金不昧”和“拾金索酬”都有路可走。2012年,广州市公安局就曾起草《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提出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最后却遭遇执行难。不过,私以为,尽管对拾金不昧“返利”制度化尝试并不顺利,仍可作为一个解决拾遗矛盾的方向去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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