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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话题)禁酒判罚

(2014-12-07 00:05:14)

     江苏宿迁市沭阳县男子孙诚时常酗酒,而且在酒后对妻子和女儿实施家暴。今年7月份孙某酒后滋事,被沭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孙诚醉酒闹事已多次,以后再犯怎么办?对此,经沭阳县检察院建议,沭阳县法院发出江苏省首例“禁酒判罚”,要求孙诚在今后的5年内滴酒不沾,一旦饮酒,缓刑就将变成立即执行的实刑。为了防止孙诚应付检查,检察院会采取专人不定期抽查和传唤等手段,对孙诚进行监督,每次见面都会对其体内是否有酒精进行检测。
    《现代快报》12月3日


善用外力是“禁酒令”的最大亮点
毕晓哲

 

  对于一名经常在酒后对妻女实施家暴的男子,法院给予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的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律原则。更令人感到欣慰和值得肯定的是,当地法院并不拘泥于仅靠刑罚去惩戒当事人,而是恰到好处地引进了“外部力量”。借助外力来影响和改造人的内心,这是法院对该男子颁布“禁酒令”的最大亮点。
  首先,法院巧妙借助了社区的矫正力量。囿于刑法本身的刚性和局限性,其惩治犯罪的效果未必那么完善,而社区矫正力量的介入,却可以对法律的威信和法律的引导作用实现“补漏”的效果。按照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下达的禁止令可以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对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依法监督管理。有广大社区工作人员的监督,不仅可以让“禁酒令”得到较为有效的执行,亦将提升预防犯罪的效果。把“酒鬼”抓进监狱关几年,他出来后依然可能酗酒闹事。
  其次,法院“禁酒令”还直接借助了亲人和亲情的力量来影响当事人。“禁酒令”涉及他人私生活领域,公权力或法律往往无法直接监督监管,当事人是不是自觉遵守法院的禁令,亲人成了监督主体,这无形中给刚性的司法判决增加了人情味,减少了执行的心理阻力,不仅会让判决执行显得柔性起来,也事实上得到亲友们的支持。
  “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本身不能游离于现实生活之外,必然会受到外部环境、社会风气、公众舆论等因素影响,这些外部评价或外部力量表面上与司法审判关系不大,然而,良好的判决执行效果和守法意识,何尝不是诸多法律之外的因素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呢?社区工作越到位,居民精神面貌会越好、守法意识会越强;社会风气越好,向上和向善的因子会越多,违法乱纪行为就会越少。就如这名“被禁酒”的男子,有了社区力量的监督和亲人朋友的感化,其“改邪归正”的效果将是单用刑罚难以企及的。


酒后伤害妻儿岂能一“禁”了之
斯涵涵

 

    笔者大惑不解,在“醉驾入刑”的比照下,一次醉驾只要被发现,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要接受严厉的处罚,孙诚此次已经倒出柴油准备与全家人“同归于尽”,假如不是妻子几次打落他点燃的打火机,恐怕早已造成严重伤亡。这种行为比醉驾要严重得多,岂能用“禁酒判罚”轻轻一带而过?
    “禁酒判罚”至少存在两个问题。其一,从医学上看,孙诚患上了严重的酒精依赖症。他平时每天都要喝两顿酒,每次喝六七两白酒,其身心已发生严重病变,难以自控,是一种严重的成瘾性脑疾病,现在没有任何医疗介入,一纸“禁酒令”根本不能解决问题。
    其二,“禁酒判罚”执行手段上看,检察院会采取专人不定期抽查和传唤,居委会等所有认识孙诚的人共同对他实施监管,这种没有具体责任人的监督,效果如何不难想象。孙诚酒后滋事多年,想必街坊四邻、亲戚朋友不会没有耳闻,也肯定有过规劝,而他的妻子和女儿长期深受其害,肯定没少苦口婆心劝阻,如果有效,何至于屡教不改,变本加厉?从人伦亲情的角度说,即便孙诚违背了“禁酒令”,其妻女恐怕也不大忍心将其送进监狱。
    行为人醉酒,法律不能微醺。固然,“禁酒判罚”有着挽救家庭、凸显法律人性关怀的良好初衷,但就此案来说,这个判罚太过随意,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加大了执法监督难度,有碍民众对法律的敬畏。一定程度上,或让一些人在实施类似家暴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侥幸、投机心理,负面影响不容小觑。大胆推理一下,酗酒纵火就颁布“禁酒令”,持刀杀人是否可颁布“禁刀令”呢?


法院禁止令何时不再新鲜
普嘉
 
    江苏首例“禁酒判罚”,看上去挺新鲜,其实来源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由此,禁止令制度在我国诞生。
    3年来类似的禁止令早已在别的省份出现,如“禁止进入网吧、酒吧”、“禁止高消费”、“禁止申领使用信用卡”、“禁止从事会计工作”、“禁止接触被害人”等等。2011年5月重庆市发布首例禁止令,一未成年犯罪人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缓刑,同时禁止其在缓刑期间脱离监护人独自在外过夜、进入网吧、与吸毒人员交往。
    西方国家的法律对罪犯缓刑考验期内的行为规范,大都包括附加条件,我国的禁止令不过顺应世界趋势罢了。禁止令的适用具有针对性,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实施对象的犯罪原因、犯罪后果严重程度进行裁判,比如江苏沭阳县法院的“禁酒令”,是针对酒后有家暴行为的男子,其社会危害性并不大,他的妻子和女儿肯定不希望家中的顶梁柱去坐牢,判缓刑对维持家庭生计、家庭和谐很重要。再说,孙诚犯罪的诱因是喝酒,不喝酒时表现都不错,施以缓刑的同时禁止其饮酒,可谓顺理成章。
    然而,宽严相济、注重预防的禁止令,在司法实践中却并不多见,以致于实行3年多来的禁止令在江苏首次出现,还能成为新闻,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人民法院对禁止令极为谨慎小心,发出禁止令总量较少,并未成为普遍现象。禁止令遭“冷遇”,部分原因在于执行难,能否体现出制度的优越性和良好的社会效果,关键在于能否有效执行。期待司法机关不断积累经验,促使禁止令制度更加成熟,实现禁止令在更大范围内适用,日渐展现其权威和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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