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阳县人民医院医生徐志坚连续3天加班后,在病房查房时突发脑溢血,倒在了工作岗位上。此后,徐志坚的家属提出工伤认定,却得到了“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书。这件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国工伤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在工伤认定中还些哪些模糊地带?《人民日报》9月17日刊文进行了讨论。有关专家表示,过劳死该不该算工伤存在较大争议。
能否认定为工伤检验法规的温度
晏扬
过劳死、过劳病算不算工伤,是一场情理与法理之争。从情理的角度看,一个人因为连续加班、工作过于劳累而患病或引发原有疾病,乃至死亡,显然都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于情于理应认定为工伤,让受害人及其家属获得相应的赔偿。
然而,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了“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10种情形,逐条对照便可发现,过劳病并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至于过劳死,必须是死在工作岗位上或者经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一个人累倒在工作岗位上,只要没死就不能算工伤,哪怕他要在病床上躺一辈子;即使死了,如果死得较慢,同样不能认定为工伤。
不得不说,这样的规定有悖情理,甚至是残酷、冷漠的。因为有这样的规定存在,导致现实中发生了很多悲剧,让受害人及其家属遭受到二次伤害。且举两例:2007年,江苏女教师李华晕倒在讲台上,在昏迷64天后离开人世,尽管她的病是长期劳累所致,但当地教育局拒绝认定为工伤,而拒绝的理由,就是李华死得太慢了;2012年10月,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经过30个小时的抢救后,尹广安的家人决定撤下呼吸机,原因是如果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家属就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如果说李华家属没有获得工伤赔偿更多是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尹广安家属的抉择就是一起人伦悲剧——亲人的心脏还在跳动,家属却残忍地撤下呼吸机,这将是一辈子的愧疚。我们不禁要问:48小时的时间界定依据是什么?道理在哪里?要知道,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药物和设备加以维持,有些病也不是没有治好的可能。
这些悲剧的发生,足以证明现行工伤法规的某些规定不合理、不人道——明明是因为工作过度劳累而患病或死亡,却不能认定为工伤,无法获得赔偿;明明是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伤法规,有时候却让劳动者遭受到二次伤害,让人欲哭无泪。
“法律无外乎人情”,在某种意义上,过劳病、过劳死算不算工伤,检验着工伤法规的温度,考验着工伤制度是否人性化。说到底,就是劳动者的权益是否受到足够的尊重和保护。
无需将过劳死列入工伤
许斌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说:“在工作中,自身疾病发作或死亡,在很多国家是不认定为工伤的。”这当然是有道理的。工伤不是一个筐,不能什么都往里面装。但徐志坚的情况特殊,特殊在他连续3天加班上,因此很多人认为应认定为工伤。也有不少学者建议,将过劳死列入工伤范围。
但这个建议在法律上有明显的硬伤。所谓工伤,我理解应指在合法的工作强度、工作时间中受到意外伤害。所谓“过劳”并不是一个严谨法律用语,一般可以理解为工作时间太长,劳动强度太大,劳动者被迫处于一种非法用工状态。工伤法规不应涵盖因非法用工而造成的伤害,否则,法律就是一团浆糊。当劳动者因“过劳”而受到伤害,甚至死亡,其本人或家属完全可以以非法用工为由向资方提起诉讼、索取赔偿,而不是要求工伤待遇。
法定的工作时间有多长,见于劳动法。标准的劳动时间为“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最长工作时间为“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4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这一规定就属于“过劳”。将法定工作时间落到实处,首先必须尊重劳动者,让劳动报酬体现劳动价值,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的劳动报酬能够维持其个人及其家庭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活水准。否则,劳动者会被逼得主动要求加班。
具体到徐志坚这个案例上,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我个人认为要看他的工作时间是否突破了法定劳动时间的上限。如果没有突破,自然应依据现行工伤法规条文判定其是否属于工伤。如果突破了,那就不应认定为工伤,因为其单位存在非法用工行为。这绝不意味着徐志坚加班死在工作岗位上反而没人管了,而应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来赔偿损失。如果贸然认定为工伤,不仅不合乎法理,还纵容包庇了用人单位肆意侵犯劳法者合法权利的的行为,有损法律的权威和公信。
如果轻率地将过劳死列入工伤范围,等于开了非法用工的口子,意味着式承认“过劳式”用工的合法性。此外,尽管因过劳而致病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但过劳死毕竟是小概率事件,而如果不是被累死,过劳者将彻彻底底维权无门。总之,如果将过劳死认定为工伤,等于将合法用工和非法用工混为一谈,并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先搞清楚什么是过劳死
朱慧松
现在很多劳动者工作繁忙,加班加点成了家常便饭,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压力也是越来越大。若是40岁之前拿命换钱,40岁之后未必能拿钱换来命。这并非危言耸听,2012年国内一家医疗机构的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已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人均劳动时间已超过日本和韩国,每年有60万过劳死。
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能把过劳死列入工伤,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过劳死列入工伤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有现实可操作性,否则哪怕初衷再好,也可能陷入法规条文难以落实的尴尬之中,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过劳死只是一个通俗说法,究竟如何来认定还缺乏权威、统一、被广泛认可的标准。有些劳动者因为家中事务繁忙,如有病人需要照顾,这样单位、家里两头忙,不堪重负;还有些劳动者有在家中开网店之类的兼职行为,干好几份工作。如此一来,怎么判断就是由工作引发、应认定为工伤的过劳死呢?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好,难免会引起矛盾和纠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一直以来难有明确界定的“上下班途中”等工伤认定难题做了细化,下班顺道买菜出事故等“合理路线”内发生的伤害,都将属于工伤认定范畴。这就很有可操作性。如果要把过劳死认定为工伤,也需要出台这样细致的规定。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可就这一问题充分调查论证,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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