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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天价公积金”应以贪腐论处

(2014-07-15 00:34:24)
标签:

财经

晏扬
    
    内蒙古杭锦旗2012年才从国家级贫困县调整为省级贫困县,然而该县供电公司3名领导和2名职工的月工资,都超过了4万元。工资最高的一名领导每月缴存公积金达到15530.26元。而杭锦旗所在市2013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仅为5574元,公积金缴存平均水平不足1000元。(7月14日《京华时报》)
    坦率地说,对于垄断企业的工资高一些、福利好一些,人们是有思想准备的。但是,一个贫困县供电公司的领导和职工月工资超过4万元,每月公积金缴存额达到1万多元,还是超出了人们的想象。由此,我们终于明白为什么电价一涨再涨,原来是因为电价中的“腐败成本”太高了!垄断者攫取的每一分钱都来自普通百姓的腰包,老百姓再勤劳,也养不起如此贪得无厌的垄断者。更让人愤懑和沮丧的是,当地超比例、超基数违规缴纳公积金的单位远不止供电公司一家,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以及供电、矿业等国有企业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多在2万元以上。这说明,“天价公积金”是普遍现象。
    “天价公积金”不只是违规问题,其本质是一种贪腐行为,即通过违规缴纳“天价公积金”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刑法上对于“贪污罪”的定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对照该定义,其一,国企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其二,缴纳“天价公积金”利用了职务之便;其三,这种行为即使不算侵吞、窃取、骗取,至少是“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也就是说,国企人员违规缴纳“天价公积金”,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天价公积金”这样的隐性腐败、集体腐败。唯有加大惩处力度,该入罪的入罪,该判刑的判刑,才能彰显法律的尊严,遏制这种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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