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吴龙贵
7月10日下午5时许,湖南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金桥村乐乐旺幼儿园所属园车,在送幼儿回家途中,途径湘潭市交界的长沙市岳麓区干子村时,翻入水库。此事故共致11人遇难,包括8名幼儿和3位成人。
校车事故再次震惊人国人,又有8个孩子魂断上学路上!对于校车事故,我们并不陌生。2011年11月16日,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校车事故共造成21人死亡43人受伤,其中19名死者是幼儿。2011年12月12日,江苏徐州丰县首羡镇发生运送小学生车辆侧翻事故,共造成15名学生死亡……车祸每天都在发生,但每一起校车事故都会引发巨大的舆论声浪。这不仅因为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一旦发生校车事故往往意味着重大的人身伤亡,更是因为保护好孩子是一个社会的底线,如果连孩子的生命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那么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有一种深深的负罪感和羞耻感。
对于校车安全,我们不缺社会关注度,也不缺法律和制度。鉴于校车安全事故频发,国务院于2012年4月正式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把校车管理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以刚性的制度来守护校车安全,这当然是一个进步,然而事实证明,光有法律和制度并不足以保障校车的安全。就在人们乐观地认为“夺命校车”已经消失在公共视野的时候,发生湖南湘潭的校车事故再一次以惨烈的方式敲响了安全警钟——笼罩在校车上的危险其实从未散去。
根据官方公布的事故报告,初步判断事故发生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该校车存在超载行为,事故车为一台核定载客人数为8人的五菱牌改装校车,事发前,事故车已在前一个站点卸载了4名幼儿,事发时车上仍载客11人,实际共载客15人,超载近一倍。二是事故车未按审定的通行线路行驶,事发路段不在该校车经审定的通行线路内。超载,不按审定路线行驶,这几乎每一次校车事故的一种共性,然而得出这样的结论不难,难的是分析原因背后的原因。
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如果条件许可,没有哪一个校车司机愿意超载,因为这意味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因此出事校车超载虽然有人为责任,但从根本上还是源于校车资金落实不到位,以至校车数量无法与学生合理匹配。事实上,这也是校车安全管理中的最大症结所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虽然面面俱到,但由于总体上过于原则,对这个问题语焉不详,事实上相当于把问题交给了地方政府。为此,笔者曾经发表评论呼吁,地方上要加快细则的出台。但从现实来看,或是由于不作为,或是由于能力有限,不少地方并未有实质性的动作,依然在用老办法应付新政策。一定程度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面临被架空的危险。
更严重的问题在于,校车安全管理至今仍存在监管不力、无责可问的尴尬局面。每一次校车事故发生后,民众都在呼吁严厉问责,但真到问责的时候往往只能问到学校、幼儿园这一级,相关政府部门毫发无损。这是因为校车安全管理依然是“多龙治水”的传达室统格局,很多部门都有管理权限,但出事后却没有一个部门承担责任。无责任则无压力,更难以唤起职责伦理,任何人都能看出这是一个很大的监管漏洞,但一些地方仍然默契地维持着原状。
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的校车安全管理处于一种只规划不落实的状态,纸面上头头是道,一落实具体问题就千疮百孔。相同的校车事故,相同的事故原因,相同的管理积弊,提醒政府相关部门必须付诸行动力,而不能总是用孩子的生命来验证危险的存在。
相关报道A11版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