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强
据《新文化报》报道,吉林男子辛某因挪用公司贷款给个人做生意被通缉。上月底,警方发现辛某出现在中考考场陪女儿考试。虽然当即就可逮捕他,但为不影响孩子考试,等孩子进入考场,辛某回家后,警方才将他逮捕。
这个情节并不复杂的新闻,却闪烁着人性的亮点。警方在犯罪嫌疑人出现在视线后,面临着抓与不抓的两难:不抓吧,有可能丧失抓捕良机,让犯罪嫌疑人在眼皮底下逃之夭夭,不仅遗憾,更可能面临着失职的指责;抓吧,则必然会影响嫌疑人女儿的考试心情,也许会影响孩子一生。斟酌并请示领导之后,警方有些出人预料地做出了不当孩子面抓人的决定。辛某知情后感动的表现,当发自内心:警方不仅考虑到他女儿的心情,也为他留了一份作为父亲的自尊。
虽然结局皆大欢喜,但问题也接踵而来:尽管辛某没有心存“法不过人情”的侥幸,但警方似乎表现出了“法可以容情”,与警察铁面无私的公众印象有所不同。但恰是这看似矛盾的关节,阐释了“法不容情”与“法不过人情”不同语意交织出的法治张力。
法不容情,指涉的是法治刚性的一面。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法律容不下人情的暧昧苟且。但是,法不容情,并不意味着法律对人情、人性天然是排斥的。法律越冷酷,执法越霸道,就越公正越威严么?当然不是如此!法治,作为文明的产物,其首要责任是守护人类权利与尊严的底线。“法不过人情”,其本意是,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原本遵循的是人情常理,法律守卫的是人类最基本的共同价值。
因此,辛某陪考时,他是一名父亲,行为体现的是最普通也是值得鼓励的人间亲情;而警方抓他,是因为他涉嫌违法犯罪,其行为不应牵连无辜子女——所以不当孩子的面抓人,此际的“法不过人情”,更彰显对法治本质的理解——诚所谓“霹雳手段,菩萨心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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