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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快评) 用法律唤儿回家是进步也是悲哀

(2014-05-14 00: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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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白翎

    母亲节刚过,可是海南省东方市的一位接近耄耋之年的老母亲苏某,盼望在佛山工作的大儿子李某文能回家看看自己,却一直未能如愿。情不得已,这位老母亲状告了儿子。近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判令李某文每月除了支付300元的赡养费之外,每年须回苏某居住地探望她一次。(《新快报》5月13日)
    单从新闻来看,李某文声称的“以前每月都寄1000元、2000元,今年也曾寄过300元给姐姐让其转交”的说法,与其弟李某强所言的“只收过300元”的回应,两种说法的出入是谁在说谎难以判定,我们也无从得知李某文是否与母亲有什么芥蒂。但哪怕已做到按时寄钱回家,同样也需承担探视和精神赡养的义务。哪怕他与母亲之间有所芥蒂或隔阂,也不至于到“至母老死也不相往来”的地步。其“没有时间回家看望老母”的说法是经不起推敲的。
    从海南东方到广东佛山,地理距离并不算遥远。只要有心,断不至于出现7年不与母谋面的境地。或者哪怕在对母亲的赡养费和医疗费方面,他能够做到与兄弟们均摊,大概也不至于引起亲戚们的普遍不满。更何况,其作为家中长子,在母亲重病之下,理应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甚至要求其应做到侍母于病榻前也不为过。因而,实际情况更可能是“不为”而非“不能”,是“无心”而非“无力”。
    “常回家看看”纳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来,一直备受争议,甚至被指责为“僵尸条文”。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作为一种道德警醒,能够起到倡导和引导的作用。它虽然无法排解父母们在传统团圆节日里的寂寞,但至少能为那些迫不得已的父母提供一个维权的依据。
    “百善孝为先”,“夫孝,德之本也”。而包括探视父母在内的精神赡养是“孝”的应有之义。“常回家看看”这一原本隶属于传统伦理道德范畴的概念入法,何尝不是映照着现实的偶有不堪。
    长期以来,民间有“多子多福”的说法,但所谓“福”是建立在诸“子”皆孝的前提下。笔者身边也不乏有“福”的老人,每逢节假日儿孙绕膝,四世乃至五世同堂,老人脸上有平和的幸福,让同龄人好生羡慕。老人让人羡慕的福气,倒不全在于子女奉上的花不完的赡养费,还多在于,就算子女再忙,法定节假日也都要推开全部杂事来到老人面前,逢年过节还要面临盛邀下去哪个儿子家过的“艰难”选择。倘若天下老人都有这般“福气”,“常回家看看”倒是确乎多余了。
    更何况,人们担心此条法规成空文的原因部分还在于,虽子不孝,父母仍慈,往往不忍心状告自己的孩子。反之,倘若有父母真用了这样的法律条文来唤子尽孝,那么极可能是思心至浓、生活所迫,忍无可忍了。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法律的善意,进而可视为立法的进步。虽其实用性惹尽争议,还被斥为“空文”,但当其偶尔不“空”,在现实中入案使用时,倒让人有些五味杂陈了。毕竟,当道德的事情要用法律解决时,是民众法律意识的进步,又何尝不是道德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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