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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城时评)改善医患关系还有待“第三方”发力

(2014-04-26 01:17:05)
标签:

杂谈

首席评论员 姚文晖

   
    24日下午,最高法会同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了六类涉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其中特别提到,封堵医院私设灵堂,除依法驱散外,还将拘留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采取残忍手段杀害、伤害医务人员,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依法从严惩处,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京华时报》4月25日)
    同日《法制晚报》报道,最高法近日核准两起暴力杀医案死刑,王英生、王运生两名罪犯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一些网友从上述两则新闻中嗅出了某种“寒风肃杀”的味道,即针对暴力伤医、医闹等行为,相关部门将祭出前未所有的重拳。其实不然。五部委发布的这个“意见”,只是让司法机关在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行时,法律依据更明确、更清楚、更具有操作性。意见中所列对“六类涉医犯罪”的相应处罚措施,仍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内。
    当下医患暴力冲突频发,究其成因很复杂。公众和舆论基于看病难、看病贵的现实,以及同情弱者的道德立场,每遇医患纠纷往往先入为主站在患者一边。但医患关系紧张是一回事,该不该、能不能趁机撒泼耍赖是另一回事,若就事论事,患者一方并不总是对的。昨日《中国青年报》的一则消息说,江苏沭阳一产妇的丈夫,只因“老婆的肚子不能给别人看”,就将一名妇产科男医生打得全身骨折。对这种完全不讲道理的“医闹”,只能用法律手段来惩处。
    因此,为确保民众有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捍卫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诚有必要,这无关司法机关在医患纠纷中偏坦哪一方,而是法治社会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应有之义。但也如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所指出的,刑法只是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特别是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加以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引发违法犯罪行为,才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治本之策。”
    值得注意的是,五部委联合发布的“意见”在传递“依法严惩”这个信息的同时,也规定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三道程序,简而言之,就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第三方调解”和“法院立案受理”。这里尤其引人注目的是“第三方调解”。现实中,医患双方自行协商的成功率很低,而患者一方又多不愿采用费时、费钱、费精力的诉讼渠道解决问题,因此如何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从长远看,更多地取决于如何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目前我国多数省市均已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并成立相关机构,在公平处置医疗纠纷方面已初见成效,但普遍存在调解人员不够专业、资金短缺、调解协议执行力不强等问题。浙江温岭杀医事件中,当地并不是没有第三方调解机构,然而患者弃之不用,最终走上暴力伤医之路,说明我们的“第三方”公信力依然有欠缺。凡此种种,都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一些欧美国家,不仅有专业的第三方医疗事故仲裁机构,法律还规定医院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这样就为第三方调解之后的强制执行提供了资金保障,类似经验值得借鉴。
    要改善医患关系,既要依法严惩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又要畅通患者的维权救济渠道,二者缺一不可。五部委联合发布的“意见”,体现出打防结合、疏堵并举的理性思路,兼顾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期待“严惩”之外,相关制度不断改进,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寻求更多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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