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陈伶娜
饱受雾霾之苦的市民李贵欣将石家庄市环保局起诉至石市裕华区法院,要求石家庄市环保局依法履行治理大气污染职责并赔偿其损失10000元,此报道引起强烈反响。不少市民致电报社对李贵欣表示支持,也有人对能否立案表示担忧。(《燕赵都市报》2月25日)
又一轮雾霾压境,据国家环保部公布数据显示,2月22日的雾霾波及范围占到国土面积的15%。大抵只有经历过“霾伏”的人才会懂得蓝天白云、明净空气的可贵。如果说雾霾是否致癌还有争议,但会增加呼吸道疾病则是既有事实。与雾霾带来的生理问题相比,其可能导致的情绪与心理影响也不容忽视。“暗无天日”的天气令人抑郁,甚至有观点认为:“雾霾提高自杀率非危言耸听”。此外,与“雾霾经济”火热相对应的,是民众的“霾单”。
如此,每一个身处雾霾锁城中的个体都是受害者,但无奈的是,造成这种伤害的原因表面上看就是“天公不作美”。那么,在这场“呼吸保卫战”中,人们只能选择“自强不吸”或“等风来”了么?不然,李贵欣便做出了第三种选择,即起诉当地环保局。
环保局可否作为被诉主体?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立强认为,治理空气污染属于环保局的法定职责,按照“责任行政”的基本理念,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不恰当履行,就构成违法,因而可以被诉。2013年初,由亚行主导完成的《中国环境分析》报告显示,全球十大污染城市7个在中国,其中就包括石家庄。根据石家庄市环保局网站公布的数字,2013年石家庄的平均污染指数为247,属于重度污染的范围。如此,确乎有理由质疑当地环保部门是否尽责。
近年来,环境诉讼“民告官”增多,但因雾霾起诉环保局并索赔还属于全国首例。尽管尚无可供参考的判例,目前来看,法院是否会立案,立案后是否可能胜诉并获得赔偿,都是未知数。但不管最后结果如何,此举的意义和价值已远超结果本身。
尽管环境污染不能完全归罪于环保局,但显然,作为与环境息息相关的每一个个体,既是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一员,也有权利维护自身环境利益,保障自身生命健康权。企业也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但企业是否按照标准排放,环保部门负有监管责任。因此,公民有权利合法使用监督权,推动其积极有效地作为。去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俗称的大气“国十条”中,第七条也提出要“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当环境污染以海陆空合围之势袭来,普通民众有必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李贵欣作为进行公益环境行政诉讼的先行者之一,他的勇气和举动对于民众维权具有示范效应,体现着公民日益觉醒的权利意识,为找不到致害者的环境侵权索赔探索了新的途径,有利于督促执法。
要金山银山,还是绿水青山,李贵欣很明确地投出了自己的一票。他的声音,也代表了很多正经受着呼吸之痛的民众的选择,是民众维护“呼吸权”的一次有力发声。当地环保部门不妨放下姿态,来一次应辩。与置之不理相比,开诚布公地阐明自己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是否履行了相关职责,做了哪些努力,对改变现状有何计划,可能更能服众。也期待此举能引起立法者的关注,加速推动相关立法,推动我国环境法治进程。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