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快评)无制假售假则无职业“知假买假”
(2014-01-11 01:10:01)
白翎
最高人民法院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既统一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也明确了举证责任,共18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10倍赔偿,法院将给予支持。(新华社1月9日)
应该说,18条司法解释从各个方面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竖起了“盾牌”,其中如“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担责”;“药品不特殊,买了也能退”等条款都符合共识和期待。而“知假买假”可维权一条,因多年来存在的职业打假人甚至“打假公司”存在争议。此次的最高法解释也提及,职业打假不在规定的范围内,其不具有法定的消费者身份。
近年来,国内的食品药品领域假冒伪劣屡禁不止,问题食品,制售假药劣药的“黑工厂”、“黑作坊”被不断曝光。其中,成本低、利润高、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加上部分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是促使制假售假泛滥的重要原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以王海为代表的购假索赔之风兴起,此种现象被称为“王海现象”,成为法学界争论的话题。此类职业打假人,一方面有打假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则是以盈利为目的,媒体称王海打假18年资产过千万元。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的处理也很不一致。部分不但不予支持,相反认为消费者“买假”不符合消费者正常购物消费心理,完全是为了索要赔偿,甚至认为属于欺诈行为。此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将职业打假排除在外,初衷或许也是避免这一条款沦为部分群体的牟利工具。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知假买假”可维权,理论上说是获得了主体资格,多了一种实用的监督工具,可以倒逼商家保证食品药品的质量,净化市场。只是现实中,维权行为很可能是出现在伪劣食品药品造成不良伤害之后,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起到对消费者的保护,避免商家以消费者“知假买假”为由逃避责任。此外,除了极个别维权意识较强的,在食品与药品领域,消费者主动地“知假买假”的可能不大。若真是“知假”,通常就是避开不买;若买了后发现是假,而食品药品的涉及金额通常不会太大,消费者也往往自认倒霉,主动维权的可能性很小。而真正愿意花时间来将此作为监督工具,并且对专业性较强的药品能做到“知假”的,可能倒是职业打假人更能胜任。
所谓职业打假人,不过是市场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下的衍生物,这一群体之所以存在,正是基于制假贩假行为层出不穷。所谓无“制假售假”则无“知假买假”,倘若市场上假劣货匿迹,职业打假人也就自然失去了用武之地。尽管职业打假的功利性目的让其动机存疑,但不可否认的是,其行为结果在让个人获利的同时,对整个消费者群体的权益也是一种有效的维护,并在事实上直接促成了对一些制假售假商家的打击,是遏制制假贩假行为的辅助力量。而且,其在获益的同时,也要承担“误打”风险。
因此,相关条款是否要对职业打假者另眼相看,值得一议。最高院民庭庭长张勇健也承认,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在笔者看来,与其将其排除在外,不如主动规范、引导和利用,发挥其“利”的一面。当然,倘若国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都能得到极大提升,形成“全民打假”的氛围,那么职业打假者自然也就可以退休了。
后一篇:(春城时评)体制弊病催生过度医疗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