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快评)“禁止自带酒水”争议背后的真问题
(2013-12-14 0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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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白翎
12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向社会发布了“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另收费”、“包间最低消费”等餐饮行业常见的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中国烹饪协会日前以公开信方式,请求国家工商总局纠正北京市工商局的“不当处理”。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13日表示,规范监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新华网北京12月13)
关于“禁止自带酒水”等条款的争议在民间由来已久,也是消费者投诉和诟病的重灾区。中消协曾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而此次中国烹饪协会针对北京市工商局发出的抗议,也体现了在这一争议中餐饮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同立场。目前各方评论也是各自“站队”,也不乏有声音支持中国烹饪协会的提法——有人认为商家在明确告知的前提下,“谢绝自带酒水”合法合理,理由是已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悉权,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并未剥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且属于等待回应的要约行为,并未违反《合同法》;也有人认为,是否要禁止自带酒水是市场行为,政府不应干预。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然而,例如消毒餐具的收费行为,明显是商家的义务和成本转嫁。而在酒水问题上,“自主选择权”得到保证与否恐怕还是要从消费者的体会出发。一个常见的例子是,如果你想去火锅店消费,而对方“禁止自带酒水”,大多数人的反应是先确定餐饮店有无你想要消费的酒水品种,并且其价格是否在可接受范围之内,然后选择接受这种规定还是放弃吃火锅。然而,餐企的酒水定价大多数高于市场零售价,在这一前提下,无论接受或出走的“自主选择”,都多少有些“挨宰”或“被迫”的无奈感,所谓“自主选择”存在“伪”的成分。也就是说,自主和公平需要建立在消费者又能如愿吃到火锅,又可以平价购买酒水的前提下。
而以当下的市场状况来看,这一前提很难实现。比如《法制晚报》记者对京城多家餐厅的走访发现,部分白酒在餐厅的最高售价比市场价翻了一番还多。而超市七八元一瓶的酸奶饮料,部分餐馆却要18元甚至28元。有餐饮业内人士表示,“虽然酒水不是餐厅的主营业务,但在纯利润不到10%的餐饮行业,销售酒水的利润却超过了50%。”而且还可以从供应商处获得“好处费”,实现两头赚,显然是块“肥肉”。由此也便不难理解部分餐企反对工商干预的原因了。
因此,在又“禁止自带酒水”又不平价的市场惯例下,仅提前告知就可保自主公平的说法明显是自说自话。北京工商将其作为霸王条款之一予以叫停,也是对消费者权利的有效保护。居于企业和消费者博弈中后者的弱势,监管者也有理由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予以干预。而对合同条款的规定,比直接干涉价格更符合市场原则。
当然,北京工商局的举措是否应在其他地区推广,则需以各地的市场情况来定。从商家的角度来看,其实也不乏“欢迎自带酒水”反倒增加了客流量的案例。此外,如媒体报道的萧山消保委倡议餐饮企业平价销售酒水;银川市餐饮协会试图推“餐饮用酒统一采购平台”,使餐饮企业酒水价格与商场保持一致等举措,无疑也是消解双方争议的务实做法。如此,若杜绝了餐饮店酒水价格虚高,并且品类丰富、质量有保,那么消费者自然不必舍近求远自带酒水,既实现了餐企想要的“肥水不外流”的愿望,也方便和实惠了消费者。从商家的角度来看,与一禁了之的粗暴话语相比,多些换位思考更利以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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