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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城时评) 保护网络安宁权需从源头治理

(2013-12-07 00: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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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首席评论员 姚文晖

   北京市一中法院发布首个网络侵权案件权威调研报告,首次针对骚扰信息、垃圾邮件提出了对网络安宁权要进行保护的新概念。法官表示,目前立法方面还没有网络安宁权的规定,但是可以通过对人格权扩大解释给予保护,如果互联网用户认为过分的垃圾邮件、骚扰信息干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并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北京青年报》12月6日)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李承运表示,现实生活中老百姓的生活如果受到不必要的骚扰,比如施工噪音、广场舞音响等,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维权。而互联网用户每天邮箱里被乱塞垃圾邮件、手机网民被各种商业信息困扰却一直难以解决,原因是我国法律中对互联网用户的网络安宁权没有明文规定。
    “网络安宁权”虽是个新提法,但在互联网时代不过是个常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数字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5.91亿,也就是说,上网已成为近半国民的生活常态,所谓“网络生活”其实就是“现实生活”,就像购物,网购和去实体店买东西对网民而言没有本质区别,只是渠道不同。如果说公民拥有不受侵犯的安宁权,当然包括“网络安宁权”。
    因此,法律文本中有没有“网络安宁权”这个概念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该权利如何获得保障。诚如李法官所言,相比现实生活中的安宁权,公民网络安宁权受到侵犯的现象更为普遍,而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公民个人隐私在互联网上的无度泄露。
    我们在享受日渐便利的互联网服务时,殊不知很多情况下个人信息处于“全裸”状态。比如手机用户,在下载软件或更新软件时,软件供应商会自动获取用户的电话簿、方位等内存信息和移动信息;再比如我们注册某个商业网站,运营商会要求你填写相关个人信息,比如电子邮箱、手机号码、性别、职业、收入、家庭地址、个人兴趣等。这些信息的搜集完全凭商家的喜好而定,相当随意,而多数网络运营商并无针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密条款——其结果是,你的个人信息经常被“共享”,甚至被倒卖。
    电子商务时代,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分析,有利于为用户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但过度的信息搜集以及责任豁免容易造成用户个人隐私泄露,因此这种行为必须从法规制度上予以规范。法国的《数字经济信息法》规定,个人电子信息的收集和处理需要向专门的机构申报,并接受相关检查;我国台湾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网络协议”须经政府部门事先审核。与此同时,互联网商家会被强制要求制定信息保密条款作为附加协议,一旦用户个人信息被泄露——比如某用户注册时表明自己喜爱美食,之后电子邮箱或手机被大量与注册商家无关的美食广告密集轰炸——商家就将承担无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针对个人电子信息搜集行为进行相关规定,除非能拿到网民隐私权被侵犯、“正常生活被严重影响”的直接证据,否则司法机关很难提供法律救济。在立法有缺陷的情况下,取证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因而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对于被侵权的网民来说成本过于高昂。保护网络安宁权,关键在于源头治理——网络服务提供商既是网民个人信息的搜集者,也是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法律需要明确其行为规范及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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