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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论)走了“临时工”,来了“实习生”

(2013-06-19 00: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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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楚一民
 
    记者日前从河南郑州警方内部人士处获悉,就本月初爆出郑州文化路派出所民警抓嫖误抓女警一事,当日带队的中队长常大云已被免职,曾在当日殴打误抓女警者为警校实习生。派出所一内部人士向媒体感慨:“那对母女被抓来后,呆了一两个小时就放了,谁知道会闹这么大。”(《新京报》6月18日)
    在事发近半个多月之后,当初殴打误抓女警者突然由“民警”摇身变为“警校实习生”,如此突兀的肇事者身份转变,无疑显得十分蹊跷诡异。既然是“实习生”,当事人这一身份何以没有及时公布,而非得等到事情“闹大”之后?因此人们显然有理由怀疑:所谓的“实习生”,究竟是肇事者的真实身份,还是“谁知道会闹这么大”之下,仓促编造的掩人耳目的公关手段?
    走了城管“临时工”,又来了警察“实习生”。在“临时工”招牌早已声名狼藉、不招人待见的背景下,又祭出“实习生”的新马甲,不能不说是用心良苦。但是,尽管“马甲”不同,但两者的实质功能和用意显然又是高度一致、了无新意的,无非都是为自身不当执法行为文过饰非的挡箭牌而已。就此而言,完全可以说“实习生”即“临时工”,“临时工”即“实习生”。
    当然,考虑到警察部门与城管部门执法权力和性质的不同,如果一定要认真推敲城管“临时工”与警察“实习生”之间有什么区别,也是不难找到的。相比城管“临时工”,警察“实习生”的危害程度更大,这样的挡箭牌不仅显得更为蹩脚拙劣,也更加不可容忍姑息。
    众所周知,在行政执法部门之中,公安机关所拥有的行政处罚执法权是最大的,而相应的权力性质和分量也是最重的,比如像“抓嫖”以及由此伴随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执法权力,依法只能由公安机关及其警察行使。在这种执法权力背景下,所谓“实习生”,显然不仅不能成为违法“殴打误抓”的挡箭牌,反倒恰恰暴露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恶劣性质——如此重大的执法权,当地派出所岂能简单交给原本并非正式警察、不具有执法权的“警校实习生”来行使?“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这样神圣的宪法权利,怎能随意拿来任人“实习”?
    对于警校实习生来说,充分尊重执法对象的合法权利,正是其首要“实习”的内容。而既然“警校实习生”的“实习”质量如此恶劣,那么其背后负有管理、辅导责任的正式警察,是否难逃失职渎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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