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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归来兮,公民“精神权利”

(2013-05-02 00: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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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李红军

    从5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就要开始实施,其中包括去年10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人民网5月1日)
    据悉,目前我国约有1600万重型精神障碍病人,有将近一亿精神心理障碍患者。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精神病人进行界定,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维护,是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社会的善意之举。
    当下社会语境里,有一种“特殊的精神病患者”,他们本人并没有啥病,并不具备精神病特征,因为长期进行上访或者街头宣传,莫名其妙地被关进了“精神病院”,成为“维稳对象”,这显然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漠视与侵犯。
    这次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从制度设计上保障了“被精神病”者的基本权利,规范了医疗机构诊治精神障碍疾病患者的诊断治疗行为,从医疗机构资质,人员资质到诊断、再次诊断和鉴定程序上和可以采取何种约束措施,包括禁止何种医疗行为,都给予了很明确的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只能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能违背本人的意愿进行确定和对是否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现实语境下,有些人并没有过激行为,他们既不伤害别人,也不伤害自己,情绪完全能够掌控,就因为他们做出了一些不合时宜的举动,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了地方维稳的需要,被冠以“精神病患者”,进行隔离与治疗,导致了公民权益的“合法伤害”,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属于无事生非者,但更多的则是一些社会不公平因素所致,作为地方政府应该主动化解社会矛盾,找出症结所在,而不是随意地祭出“维稳利器”,将人定性为“精神病”。一个人本来好好的,一旦被“精神病”之后,不但会给本人造成身体伤害,同时还严重地伤害着“被精神病”者的家属。从这个意义上讲,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为公民的精神权利提供了保障,这样的善政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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