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非现场购物将被赋予“后悔权”,冲动网购后不满意可在7天内退货。买汽车、电脑、冰箱等耐用商品出现问题,拟由经营者举证“自证清白”。欺诈消费的惩罚性赔偿额度拟由原来的双倍提升到3倍。(《新京报》4月24日)
“后悔权”应注意利益平衡
佘宗明
“后悔权”被写进法条,对消费者而言,不失为好事一桩。在消费路径渐变、网购备倍受青睐的语境下,“后悔权”被提上法律议程,通过设“消费冷静期”的方式,给消费者无条件退货的权限,无疑是种应时而变。
有不少人担心,这副服“后悔药”,或有副作用:它或催生“霸王消费”。消费诱因是多元的,它可能是理性选择,也可能是一时冲动,如果仅因后悔就能退货,对商家也许难言公平,甚至可能带来交易混乱。许多商家的焦虑,也不无道理:如果消费者退货无需任何前提,那么,商家得承受不小的损失。若是因质量差、被欺诈退货,那倒也合乎情理;可假若是“冲动消费”,却让商家埋单,难免徒增折腾。既然是交易,在信息充分、双方自愿的条件下,消费者当有为行为负责的理性。
为消除“后悔权”带来的权益失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对其适用范围作了限定,即非现场购物。
实质上,在成熟的市场中,“后悔权”不宜只是单方的权限膨胀,而应兼顾多方权益——消费者权益要保护,市场秩序也要维护。基于此,它理应在前置条件、行使期限、配套制度等方面,都加以规范,避免矫枉过正。
以举证责任倒置打破维权瓶颈
晏扬
消费者维权之难,难在举证、协调、起诉、索赔等各个环节,其中“举证难”堪称一个瓶颈——既然无法举证,也就无法协调或起诉,进而无法索赔。所以,要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就得首先破解“举证难”。
眼下的消费维权,举证责任由消费者承担,看上去符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很多时候,要消费者举证实在勉为其难。以近年来投诉量剧增的汽车消费为例,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汽车专业知识,车子出了问题,车主一般只知道“病症”,却不知道“病根”。
有人可能说,如此规定是不是过于偏袒消费者?是不是对经营者不公平?显然不是。经营者是“内行”,如果其产品或服务确实没有问题,他们有条件、有能力“自证清白”,或更有办法举证消费者存在过失。因此,经营者不会做“冤大头”、吃不了暗亏,只不过很难像以前那样随便占消费者的便宜罢了。何况,按照上述草案,举证责任倒置的覆盖范围有限,且限定在六个月之内,立法者充分考虑到了经营者的权益,意在达致权益平衡,而非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商家只有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才能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和信任,才能倒逼自己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竞争力、做大做强。这个简单的大道理,想必每个商家都是懂得的。
惩罚性赔偿理应上不封顶
舒圣祥
新消法只是将原来的“假一赔二”提高到了“假一赔三”,惩罚幅度不仅仍旧很低,而且还封了顶。“假一赔二”也好,“假一赔三”也罢,除非大宗商品,否则普通消费者“较真”的成本,仍要远远大于可能获得的赔偿,于是大部分人都习惯了自认倒霉,缺少维权和监督的动力。我们常说要罚得无良商家倾家荡产,其实罚永远不可能罚得无良商家倾家荡产,唯有消费者都有维权意识,并且有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无良商家才真得思量一番敢不敢忽悠消费者。食品安全也好,其他消费也罢,一方面我们当然需要更高品质的监管,但另一方面更需要消费者积极维权。某种意义上,有什么样的消费者就会有什么样的消费市场。这里面的关键就在于,面对现实的成本与收益问题,法律要以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支持消费者勇敢维权。否则消费者手里没了利器,商家就不会真正尊重消费者,我们的消费环境就不可能自动诚信起来。
期待《消法》更“硬”一些
柯锐
此次《消法》修订中能体现加大保护消费者力度的主要内容,仍然是在网购以及汽车、电脑、冰箱等经营领域,而这些领域涉及的都是竞争相对充分的行业。但真正妨碍市场公平、霸王条款盛行的,其实往往不是这些行业,而是电信、水电、银行等垄断领域。这些垄断行业傲慢骄横的作为,早已深受社会诟病。
记得在2007年,时任中消协副秘书长的武高汉先生在接受笔者采访时就透露,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行为违背契约正义,而每条“霸王条款”背后其实都有部门和行业在撑腰。《消法》作为主要的一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法律,早已被某些垄断行业视为“眼中钉”。要剿灭“霸王条款”,维护市场公平,将是长期、艰苦的过程,而加大这些垄断行业的改革是必由之路。
关键在邮费谁来出
普嘉
草案规定,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退货。但就笔者网购的经历来说,最纠结的不是卖家不给退换货,而是把货物退回去的邮费谁来出。按草案的说法,经营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这个条款有些语焉不详。希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过程中,能够尽可能规范现实中已经存在的问题,并具有预见性,使出台的法规能够相对完善,不留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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