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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快评)“因公超速”无法剥离暧昧想象

(2013-03-20 01:23:41)
标签:

杂谈

佘宗明

 

    近日有媒体报道,甘肃武威某副市长的座驾,在限速120公里的高速路段以194公里时速驾驶,超速达61%,当地工作人员称是“因公超速”。3月19日,当地政府通报,超速驾驶时副市长不在车上,是其他工作人员乘该车执行公务。(新华社3月19日)
    高速飙车,堪称公害,它跟醉驾、无牌上路等,都背离“安全驾驶”的出行原则,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可在交通违规乱象频现的语境中,车辆超速驾驶,委实挺常见,未必能聚拢眼球。“副市长座驾超速驾驶”之所以能成新闻,激起舆论波澜,看点或不在“超速”,而在超速车是官员座驾。
    官员标签很多时候都会拉长解读事件的视角。当副市长座驾与超速行径有“交集”,引发暧昧想象,也就在所难免。
    这起飙车事件,迄今为止,“新闻事实”还很模糊:此前媒体报道,涉事部门官员受访时称,车超速时,该副市长正在车上,对车速“没感觉到”;而当地政府的通报中,则称副市长不在场,是其他人员在搭乘该车。
    两个版本,孰是孰非,尚待细究。但窃以为,事情的关键,并非副市长在场与否,而是“因公超速”说法与公权伦理的错裂。
    超速驾驶,用“因公需要”为之辩解,无论真实性怎样,都有责任推诿之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即便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也应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当让行。
    而官员座驾,并非特权车辆,没有超速驾驶的权限。用“因公”来为超速寻求豁免,既有悖于常理,也跟公共利益诉求相违。若动辄“因公超速”,罔顾车辆性质没有法规授权,其合理性势必会受质疑。毕竟,执行“紧急任务”的出行载体,也只能是被授权的特殊车辆。
    “因公超速”,搪塞意味太过明显。某种程度上,“因公”与“超速”的词语叠合,本就有些别扭——“因公”的光鲜说辞,难以改变“超速”的违规性质。如果因公就能僭越本分,岂不是还有“因公醉驾”、“因公闯红灯”之类的?
    据当地官方通报,目前已对驾驶员依法处理,对同车工作人员加以批评。问责的后续动作,也契合人们的纠偏预期,只不过,对部分非特权车辆的违规陋习的整饬,还需加强力度,在前置性防范上着力。
    “因公超速”,无法剥离暧昧想象。而许多违规行径,也不是“因公”能漂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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