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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快评)丑陋的瞒报

(2013-01-04 0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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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佘宗明

    2012年12月25日,山西临汾市境内,由中铁隧道集团承包施工的吕梁山隧道发生爆炸事故,但这消息却是几天后才被披露。12月31日,山西省有关方面出面回应,确认事故存在,并称责任方涉嫌瞒报。
    这起事故瞒报,产生了不小的舆论“冲击波”。在媒体近来的后续报道中,山西省代省长李小鹏对此感到“愤慨”“震惊”和“自责”,并表示将这次事故调查调高档次,由省政府成立专门调查组。国务院也表态,要从重惩治瞒报行为,以儆效尤。
    瞒报之恶,在于以封存真相的方式来文过饰非、逃避罪责。事实上,在当下,在生产领域实现“零事故”,虽契合民众期许,可限于技术短板、防范缺位等,“绝对安全”只是奢望。在事故发生后,责任方理应及时通报,自觉公开,以承接公众知情权、监督权,这是对死伤者的起码慰藉与应有担待,也是规避重蹈覆辙的不二路径。
    只可惜,瞒报谎报的恶例,屡禁难止。掩人耳目,采取瞒天过海的策略,也成某些管理者应对事故时的“条件反射”。如果说,事故发生总有“复杂成因”,甚至是带些偶然成分,那么,瞒报无疑是人为作恶。它延宕了信息公开的最佳时机,也损害政府公信力。信息不对称,或助长谣言,造成信任断裂。
    媒体曝,在吕梁山隧道事故案发当日,当地政府就已介入,可在6天后,事故才被官方确认。在此过程中,已有网民在微博曝光事故,称“造成60名工人惨死,多人受伤”,这消息迅速发酵。如果不是“网民曝”,恐怕事故浮出水面,还会被责任方的“捂盖子”延误。
    在安监部门一再重申“严禁瞒报”的情境下,涉事企业、地方政府仍关上门,对事故隐瞒不报,企图“雪藏”真相,隐匿过失,其危害不可小觑:关键信息的不透明,会催生“流言”,引发负面想象,增加信任隔膜;而被动辟谣,又往往会在跟传谣的赛跑中慢一拍,加剧政府的信任流失。
    新华社在事发后,于《三问山西中南铁路南吕梁山隧道事故瞒报》一文中,接连发问:究竟谁在瞒报?涉事单位抛出的“项目部经理”,果然就该负全责?若要彻查,怎样才能毫不姑息?当地政府反应滞后,是否该启动对相应官员的追责机制?这环环相扣的拷问,也正是民众的心头之惑。
    可以肯定的是,涉事企业蓄意瞒报,已成事实:无论是伤员被诡异地送往“距事发地368公里以外的孟州市人民医院”,还是对遇难者遗体安置的秘而不宣,都在坐实瞒报的动机之恶劣。假如说,自觉的信息公布是种道义补救,那么,责任方已背弃这种责任担当,构成对公众的“二次刺痛”。
    而今,主管部门表示“从重惩治”,也是对瞒报“零容忍”的立场宣示。但问责,难以为瞒报现象画上句号。对人本伦理的回归,应投影在制度惯例的构筑上——对死伤者名单等灾难信息的公开,应无保留,并削减缓冲期,对瞒报缓报形成足够的牵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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