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评论员 姚文晖
11月1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务院第628号令,明确从明年1月1日起废止实施61年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这意味着乘客不再被强制收取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同时,坐火车伤亡赔偿也不再是15万元封顶。(《长江日报》11月18日)
以今日眼光视之,制定于1951年并于1992年作出修订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至少有“三宗罪”。
其一是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直到看了这则新闻,许多人才惊呼,坐了几十年的火车,却从来不知道自己每买一张火车票,都同时购买了一份相当于基本票价2%的保险。的确,我们在购买火车票时,从未见售票员告知票价里包含了保险费;交了保险费既无相关合同或保单,火车票上也不见任何与保费有关的说明。从这个意义上说,铁路强制险完全是闷声发大财,而且一发就是61年。
其二是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1951年出台的铁路强制险条例规定,不论席座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保险金额一律为1500元。1992年作出修订后,保额提高到两万元,而保费则一直包含于票价之内,即基本票价的2%。20年来,这个最高赔付标准和收费标准雷打不动。动车时代,一张火车票动辄一两千元,算下来旅客支付的保费相应提高到了三四十元,而一旦发生意外,因此能够享受到的保险金额最多只有区区两万元——相比保费可能更低而保额高达数十万元的航空保险,铁路强制险未免也太不拿旅客人身安全的“价值”当回事了。
其三是该条例与上位法相冲突,这也是条例被废止的最重要原因。现行《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此即意味着,自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已自动失效,应予以废止。1987年和1989年,我国相继废除了轮船和飞机的《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改为自愿保险,而铁路强制险却一直延续下来。
追究铁路强制险的“三宗罪”,并不是说这个条例有原罪,而是它没有做到与时俱进,没有在一个应该寿终正寝的时候自觉地退出历史舞台。在国民低收入、铁路低票价且相关法律欠缺的年代,出台这样一个操作简单、“一刀切”式的强制性保险条例自然有其道理,旨在平衡铁路与旅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2%”和“两万元”也不算太离谱。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保险自愿原则在法律上的明确,铁路部门再死抱着这样一个显失公平的条例不松手,就太不合时宜了。认真理论起来,这已经是违法之举。
“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这是我国《立法法》为保持法律体系在逻辑上的一致性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一旦已经通过的上位法正式生效,与上位法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或者具体规定上相违背的下位法,必须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修改甚至废止,以实现法律体系在相关规定上的和谐一致。以此观之,铁路强制险被废止,是依法治国的必然。同日见报的另一则新闻,也是来自国务院第628号令——《殡葬管理条例》中的“强制平坟”规定被删除,代之以“责令限期改正”,修法理由如出一辙:该规定有悖《行政强制法》。
铁路强制险被废止是件好事,尽管这一天来得有些晚。只是我们不知道,现实中还有多少这样与上位法相悖的“铁路强制险”仍在大行其道。这一类从法律上看早已失效的条例或规章制度,之所以“死而不僵”,皆因其大多是“部门利益法制化”的产物——去年温州动车追尾事故后就曾有媒体报道,多年来铁路部门从未公开铁路强制险的运作情况,数百亿保费用途不明,去向成谜,保监会无法进行监管。因此,修改和废止“过期”条例寄希望于相关部门的自觉自愿是靠不住的,必须通过立法机关自上而下的大规模清理,同时赋予民众强有力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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