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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快评)精神卫生法草案的最大亮点是隔离了权力

(2012-08-29 00:43:43)
标签:

杂谈

马涤明

 

    8月27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二审稿做出多项修改: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而非司法鉴定;删除了“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作为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条件条款;删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请复诊、鉴定权。(8月28日《新京报》)
  精神障碍鉴定取消“司法鉴定”概念,明确为“医学鉴定”,以及不得强制收治,是草案的最大亮点与进步。精神卫生立法的启动,主要因强制收治精神病人与“被精神病”问题引发,而让精神病诊治完全回归医学层面,并且将诊治权利交给患者或其近亲属,意味着“被精神病”将成为历史。
  从前的强制收治政策,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精神病患者病情严重到无意识、不能自制,就有危害社会的潜在风险,且这类事件也时有发生。不幸的是,这一政策一再被人利用,在个别地方甚至沦为权力打击报复无辜公民的工具。而“强制收治”无论存废,其实都是双刃剑:禁止强制收治,利于保护人权,但确实又要面对另一个问题:严重精神病患者危害社会怎么办?目前还没有更好的办法兼顾两方面问题的时候,只能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与偶发的精神病人危害社会相比,某些异化的权力打击报复、陷害公民,以及亲属间因争夺财产等问题而引发的“被精神病”问题更多,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因此,取消强制收治于现阶段而言肯定是利大于弊。
  尽管说,改“司法鉴定”为“医学鉴定”,以及取消强制收治,是一种进步,但笔者认为只是权宜之计、目前阶段最不坏的选择。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初衷,是为了救治和管理精神病患者,同时保障正常人不受精神病患者侵犯的权利,而不仅仅是为了防止公民“被精神病”。让精神病诊治与权力隔离,取消强制收治,理论上并不十分合理。然而说白了,这是因为社会对公权力的信任度不够,在精神病收治的问题上,公权力失范现象屡有发生,而目前却又无法找到很好的规范与监督办法,那么兼顾普遍人权与患者权利的两全方案也就不存在,强制收治就只能暂时取消。但我认为,待民主法治建设走向成熟时,这一条或许还是要恢复的。
    “徒法不足以自行”,精神卫生领域的问题,其实远非一部法律可以解决。比如“被精神病”,部分原因在于无法可依,但更大的原因在于有法不依——没有精神卫生法,那些将正常人鉴定成“精神病”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难道就没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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