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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抢险救人高于公路收费

(2012-08-07 00:32:36)
标签:

杂谈

张贵峰

    8月2日,乌鲁木齐一公路发生一起车祸,5人受伤。当地执勤特警驾驶警车将伤者送往医院,途经柴窝堡收费站时被拦下收费。收费站称收费符合国家规定,“该警车不属于柴窝堡辖区范围,理应收费”。并表示,由于有“公车私用”现象,收费站也有自己的苦衷。(人民网 8月6日)
    以“警车不属于辖区范围”及“公车私用”为由,强行拦截救人警车收费,显然是一种非常牵强、完全站不住脚的说法。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免交车辆通行费”。在上述事件中,乌鲁木齐当地特警驾警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无疑完全符合《条例》规定,更与所谓“公车私用”完全“风马牛不相及”。
    在这种事实背景下,公路收费站依然拿“警车辖区”说事,事实上无形中也暴露了公路部门在“免费”问题上一个严重的认识误区:“免交通行费”的依据,仅是车辆身份,而非车辆行为本身。也即,“免费”只是针对“警车”而不是“救人”的免费。
    这样的认识误区无疑十分悖谬,必须得到澄清。在收费公路上,车辆所以有权“免交通行费”的根本理由,只能是其“抢险救人”行为,而不是车辆身份属性。这意味着,即便不是警车公车,仅是普通的民用车辆、私家车,如果是在“抢险救人”,也应有权“免交通行费”;反之,即便是警车公车,如果并非正在执行紧急公务,也无权随意“免交通行费”。
    所以必须如此,道理其实很简单。因为,无论是相比公车的通行特权,还是收费站的收费利益,“抢险救人”都是必须得到优先对待和保证的最大最根本社会价值,所谓“人命关天”、“救人如救火”。事实上,也正是基于对“抢险救人”行为社会价值的尊重和保护,我们法律早就确定了“紧急避险行为”的免责条款。但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囿于狭隘的部门利益,这种无视“抢险救人”、“紧急避险”优先价值,强收救人车辆过路费的做法,并非只存在于个别收费站,而是时下许多公路收费站的普遍做法。比如,此前许多地方都曾发生过收费站强收120救护车过路费、导致病人死亡的事件,再如,最近在北京7.21暴雨中饱受诟病的一些高速公路在暴雨险情下依然坚持收费,交通协管员给因积水“趴窝”车辆贴罚单……
    而回头再来审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有关“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规定,同样不难发现,它事实上也主要是一个“对车不对事”的条款——“免费”的依据侧重于军车警车等车辆身份,而没有将普遍车辆的“抢险救人”纳入“免费”范畴。这也是需要加以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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