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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快评)“超时费”是典型的非法乱收费

(2012-05-15 01:00:09)
标签:

杂谈

盛翔

 

    河北司机高先生开车时因身体不适,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睡了一觉,第二天下高速时只需40元的高速费竟要缴纳385元,堪比三星级酒店。山东高速工作人员称,车辆在路网(同一条高速线路)超过12小时,均要缴纳“超时费”。这项规定是为了打击驾驶员逃费所制定的惩罚性措施。“如果原本从上高速到下高速,只需要1个多小时就能到达,但你却花了一天的时间,工作人员应该怀疑你,是否在路上换了通行卡来逃通行费。”(《山东商报》5月14日)
    高速公路不仅要收高得吓人的过路费,居然还要收莫名其妙“超时费”,实在是闻所未闻。我们知道,高速公路是限速的,超过速度被拍了就要缴纳不菲的罚款;那么,限时的规定则意味着你不仅不能超速,而且不能速度太慢,中途也不能休息或者发生意外,否则超时了还要再缴“超时费”。全世界的道理怎么都被高速公路占了去呀?还有比这更霸王的条款吗?众所周知,为了避免疲劳驾驶,驾驶人在服务区休息十分必要,国家法律对于驾驶员开车多长时间应该休息都有强制性规定,高速公路收取“超时费”显然与此相悖。
    按高速公路的说法,收取超时费主要是为了打击偷逃费行为。据说为偷逃通行费,一度出现过驾驶员暗地里换卡的情况:相对方向的两辆车相互配合,在运输中途或服务区内相互交换通行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说实话,我不太明白中途换卡究竟是怎么操作的,但有一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是“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换言之,在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收费站可要求补缴通行费,但绝对没有权力另设“超时费”之类乱收费名目。
    以收取“超时费”的名义打击所谓偷逃费行为,首先是明显的有罪推定。仅仅因为时间比较长,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将司机当成偷逃费的“罪犯”,并以“超时费”的名义对其征收罚款,这是典型的非法行为。倘若都像高速公路这样,那警察抓罪犯就太简单了:请出示你没有犯罪的证据?不能?那么你就是罪犯——试问,谁给了高速公路如此胡作非为的特权?
    高速公路上开累了后在服务区睡一觉,不能提供住宿发票就要收“超时费”,那么试问,窝在车里睡一觉找谁要发票去?或者临时生病了不舒服,在服务区长时间休息,那又该找谁去开发票?高速公路既然要打击偷逃费,就应该主动寻找对方偷逃费证据,而不是凡是超时的都以偷逃费论处,谁给了高速公路这么大的私刑权力?高速公路收取“超时费”的行为,某种意义上就是逼着司机们在高速公路上疲劳驾驶,或者逼着他们在有事耽搁后超速行驶。
    高速公路“超时费”是典型的乱收费行为,简直与拦路抢劫无异。对这样的乱收费行为必须严肃清理整顿,立即叫停,违法所得必须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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