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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个人起诉垄断胜算几何

(2012-05-09 00: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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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5月8日,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公民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提起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对于联合提价等垄断行为,被诉垄断企业承担举证倒置责任。最高法称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北京晚报》5月8日)
   我国《反垄断法》经过20年的酝酿才在2007年颁布,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反垄断的私人诉讼制度仅仅只有第50条,关于私人诉讼的主体资格、具体法院管辖范围、责任的界定以及损害赔偿等核心问题都不清楚。最高法这次出台的相关规定,弥补了很大的法律空白,其意义不言而喻。最大的亮点是提出“被诉垄断企业承担举证倒置责任”,这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个人增加了胜算的可能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若不能实施,那也只是停留在纸面上。据统计,《反垄断法》实施的2008年,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有6起,其中,李方平诉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垄断纠纷案的结果是“驳回起诉”;余姚市政府行政垄断案的结果是“和解后撤诉”;国家质检总局垄断案的结果是“不予受理”;刘方荣诉重庆保险业协会垄断纠纷案的结果是“原告撤诉”;诉中国建行重庆南坪支行垄断纠纷案的结果是“和解后撤诉”;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垄断纠纷案的结果是“驳回起诉”。这些案件没有一起是原告胜诉而告终,与被告垄断企业“和解后撤诉”成了最讨好的解决方案。
    最高法出台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新规,因强调“法院应该受理”,可以预见类似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可以杜绝,但公民个人“胜诉”,把垄断企业“告倒”的情形依然很难发生。公民起诉企业垄断,多是为了获得个人经济补偿,基本不会考虑为了公共利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那么经过法院调解,与垄断企业达成和解,个人获得补偿,目的也就达到了,撤诉皆大欢喜。企业凭借垄断地位,本来就财大气粗,赔偿给个别诉讼者,就能省了大麻烦,何乐而不为呢?
    可以预见,今后公民个人起诉企业垄断,“和解后撤诉”依然是常态。公民个人的利益好满足,但一直和解总是撤诉,依然没有解决垄断行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和解后撤诉”只解决了表面上对薄公堂的纠纷,并没有撼动深层次的垄断利益。我特别希望,原告硬起来,不被小恩小惠所收买;中国的法院也能硬起来,对垄断行为真正亮剑,在垄断问题上不要总是以调解来息事宁人。长此以往,才能真正反垄断,维护市场公平,提高经济效率。

 

普嘉
http://mycomment.blog.tiany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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