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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收钱未办事算受贿彰显反腐力度

(2012-04-25 00: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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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针对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的“指导案例3号”明确指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羊城晚报》4月24日))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也就是说,要认定受贿罪,除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外,还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现在最高法通过“指导案例”明确收钱未办事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这实际上是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修正。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指导案例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若今后在别的法院参考“指导案例3号”进行判案,把那些贪赃者,无论是否“枉法”都一网打尽,则更加保证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
    据报道,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卢锦洪涉嫌受贿人民币100多万元的案子,2009年7月30日在广州中院审理。卢对“受贿”的事供认不讳,但表示,“有些收了钱但没有为送钱人谋取利益”,因此不算受贿,“只是礼尚往来”。贪官一旦身陷囹圄,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想方设法为罪责开脱,这样做也符合人之本性。然而,倘若法官听信“没有为送钱人谋取利益”的说辞,放纵犯罪了,则会让贪腐行为更加肆无忌惮。
    我国唐代,就把“贪赃枉法”、“贪赃不枉法”的行为,一并纳入“六赃”,这两者都构成犯罪。时至今日,如果“收钱未办事”、“贪赃不枉法”不构成犯罪,就会让国家刑法对受贿罪的打击面变得狭窄。按照最高法下发的指导案例,把收受贿赂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纳入受贿罪打击范围,那些所谓不求回报的“感情投资”、逢年过节收受红包等行为从此将难逃法律的惩处。
    在认定受贿罪时,先不考虑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更具有操作性,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司法机关无需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受贿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只需证明嫌疑人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可以大大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至于有没有“办事”则作为量刑情节和依据,若“办了事”则构成公职人员“枉法”,可与“受贿”行为数罪并罚。如在唐代,“贪赃枉法”就要比“贪赃不枉法”要判得重。
    “收钱办事”同样腐蚀公职人员的廉洁,对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对建设一个文明、法治国家都极为有害。希望最高法下发的这个指导案例演变成对受贿罪立法的完善,从而有效打击和预防受贿行为。

 

普嘉
http://mycomment.blog.tiany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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