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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责任模糊,“负责制”如何“终身”?

(2012-03-19 01: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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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惠铭生

 

    日前,深圳市发布《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人民日报》3月18日)
    官员履行公务,假如没有责任追究,不承担后果,他就有可能随意、草率、鲁莽,甚至损害公益、掺杂个人私利,这是一种常识。而抑制这种盲动心理与行为,单靠慎独式的道德自觉,显然是无法进行有效纠错。从这个角度说,规定公务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合乎民心,顺乎民意,在现实中有约束和威慑行政乱作为之功效。
    应该肯定,在改革与发展中,要允许“犯错误”。既然是“摸着石头过河”,自然难免犯错误。但反观现实,有些过错原本是可以避免的。比如,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有些官员刚愎自用,说一不二,不喜欢也不愿意听取他人意见;有的官员说话办事喜欢“拍脑袋”,不喜欢调查研究;有的官员“惟上是从”,不管决策是对是错上级高兴就好;有的官员私欲熏心,知错犯错,在过错中捞取好处……
    恰是因为一些公职人员缺少“负责任”的约束,所以,才敢于肆无忌惮乱决策、乱批示、乱指挥……从而衍生出“下届领导不理上届领导事”、“一任班子一个号,一个领导一个调”,以及“子吃卯粮”(上届领导挥霍、下届领导还债)等奇闻怪事,与之相关形象工程、豆腐渣工程更是屡见不鲜。也恰是因为缺少“终身责任制”的规范与约束,一些官员虽然有错误决策或乱行政行为,并且造成严重后果,但往往会出现边犯错边升迁,或移地移位照样做官,或是职务被免后又快速“复出”……诸如此类有过错却不承担责任的执政行为,一直屡屡为公众所诟病,但遗憾的是至今没有太大的改观迹象。
    很显然,在公务活动中推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让过错责任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并与评优评先、提拔任用挂钩,从理论上说,无疑使一大利好政策。笔者之所以称之为“理论上”的利好政策,原因是对此举的实施效果不敢高估。
    首先,“终身负责制”未必能让真正的责任人负责。公务行为,往往决策在领导,执行在普通的公职人员。也就是说,在有些时候,即便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但具体到某一行政行为,普通公职人员只能按照领导的意图办,自身行为没有选项。在这种情况下,追究过错责任,该谁来承担?让普通公职人员承担显失公平,让领导承担证据何在?
    其次,不少决策与行政行为,实质上是个别领导搞的是“一言堂”,但在形式上,却是开会研究、集体表决的“集体决议”。既然是“集体决议”,显然模糊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一旦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责任很难追查到具体的个人。如此,行政决策与行为出现过错,哪怕是重大过错,板子也只能轻描淡写打在集体的屁股上,而难以让哪个领导担责。
    由是观之,“终身负责制”的作用恐怕不敢高估。在具体决策和行政行为中,假如责任主体模糊,“负责”只能是一团扯不清的麻团,更别提“终身负责”了。因此,笔者认为在公务行为中推行“终身负责制”意义不可小觑,但具体操作细节还有待商榷。

 

跟帖

     公务行为负责人如果一直在深圳任职,终身责任追究也许是可行的,可能够拍板公务决策行为的,绝非是一般的公务员,而往往是大权在握的政府单位负责人。况且,一些公务行为的决策弊端,是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显现出来的,而官员们的升迁、调任也很正常,而且是非常频繁的。那么,一旦责任人调出了深圳市,这个管理机制还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吗?用深圳市的地方规定,去追责一个已经离开深圳、调任到外省外市任职的官员,能行得通吗?因此,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不能让深圳市单枪匹马地搞,而应全国一盘棋,这样才能真正具有震慑力。(河南 黄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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