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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4 00: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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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公权力机构庞大、职责广泛,难免有疏失错漏,对无辜公民造成伤害。由公权力造成的伤害,一经确认,当由国家赔偿予以弥补。然而,现实中,常常是邻居摘了自家的枣,立马会“寻他说理”;而抓错人、断错案,却鲜有人具备向“公家”要说法的“秋菊之勇”。观念影响之外,也折射出争取国家赔偿的程序之多、门槛之高、难度之大。国家赔偿,本身强调的就是国家责任、人权保障,不仅关系到个体在遭遇权力侵害时的救济,更关乎公权力的形象与公信。正是在这一点上,国家赔偿制度的变化,铭刻下权力与权利关系的一次次调整,记录下公民权利的日渐彰显,更反映出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规范了立案标准,规定国家赔偿申请不受理,法院要出具决定书,对不予受理的给予程序救济。《人民日报》评论说。

 

    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公开,接触到相关信息的人群主要还是公职人员。其中的问题在于,公职人员作为利益相关群体,并不是最好的监督者。有的人员即使发现了其中的问题,如果带队出国者是顶头上司或当地主要领导,他们可能不敢去质疑、批评。这些措施,本质上还属于党政部门的内部监督。值得注意的是,河南提出的是通过“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那么什么是“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恐怕并不难以理解。现在是信息时代,有报纸、有网络,很多地方政府还开了微博,因而河南方面应该也不排斥上述公开渠道。因公出国的信息通过大众传播方式公开,公众监督才会真正派上用场。
    ——近日《河南商报》报道,河南今后将对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实行常态化管理,各省辖市和省直单位应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将因公出国(境)团组信息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社会和舆论监督。《新京报》评论说。

 

    倘若这位“文采最好”的女处长能够在牢狱中痛定思痛,真正给予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法律应有的敬畏,倒也不枉了满篇斐然词、一把悔过泪。可是,正直与文采有时并不在一个人身上形成交集,离开了道德自律与权力监督,诱惑如海妖的歌声一般难以抵抗。哪怕尹春燕荣膺“最有文采处级干部”,于她约束手中的权力也无丝毫裨益,换回的只是狴犴之灾。这样的文采,不要也罢。其实,执掌公权的政府官员,最需要的恰非“文采”而是“理性”——将公共权力用于公共利益的理性。
    ——湖南株洲市房产局原产权处处长尹春燕因受贿罪于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双规”期间,她写了3300多字的悔过书。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说:“尹春燕的悔过书是我见过的处级干部中文采最好的。”《广州日报》评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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