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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快评)消费者话语权不彰,银行乱收费难止

(2012-02-13 00:13:51)
标签:

杂谈

王石川

 

    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该《办法》提出的政府定价、指导价范围太窄;在市场调节价方面,监管方给予银行自由调节空间过大,给银行乱收费“可乘之机”;该《办法》实际上对银行服务收费实行的是“报备制”,与“审批制”相比,“报备制”的监管力度小了“不只一点半点”。(《广州日报》2月12日)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虽已出台,但并未受到公众激赏,究其因,相关条款离公众预期太远,比如有律师认为,要求银行收费“提前报告”和“明码标价”,反而从法律上为银行“高收费合法化”留下缺口。如此一来,公众不仅难以摆脱银行乱收费之苦,反而让银行更加名正言顺地“盘剥”消费者。
    破解银行乱收费,并非无捷径可走,只要尊重消费者话语权,增强消费者博弈能力,确立消费者在银行服务价格制定上的主动权即可。但遗憾的是,这个“管理办法”没有解决消费者这一根本性诉求。
    说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不能不提《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后者比前者多了“暂行”二字。2003年6月,由银监会、发改委联合制定的“暂行办法”出台,该办法一暂行就是近10年,10年间,银行收费项目从300多种飙升为现在3000多种。银行收费项目为何如此之多?一是银行自身具有收费冲动、谋利本能,二是“暂行办法”赋予了银行收费的权利,即商业银行有权确立市场调节价——“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制定本系统内统一的定价管理制度,明确定价范围、定价原则、定价方法以及总行和分行的管理职责。换言之,只要商业银行明确了服务定价范围等,就可收取服务费。
    比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暂行办法”,两者的共性在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都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不管是指导价还是调节价,只要消费者没有话语权,就无法遏制银行的收费冲动,在银行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面前,就只能无可奈何。正如业内人士指出的,“不管是政府定价、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都应征求消费者意见”,即便是受实际情况所限,银行无法做到与每个消费者单独协商,也应该召开听证会。
    还有一个“有趣”的细节不能不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银行收费应明码标价。殊不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早已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其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还规定,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9年前的暂行规定就要求银行收费明码标价,但仍有银行置若罔闻,这足以说明监管不力以及罚则偏软。
    破除银行乱收费,需要制度健全,比如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但如何真正保证民众的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等权利,是最重要的事情,否则出台了新的规定,也无法遏制银行乱收费的冲动。归根到底,一方面应保证民意的在场与强大博弈能力,另一方面应推动银行业充分改革,改变银行业仍是相对垄断性行业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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