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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言)收费若无正当性,“明码标价”有何用?

(2012-02-11 00: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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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朱四倍
   
    2月9日,银监会对外发布《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对银行业系统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同时要求4月1日起各银行对于服务收费项目明码标价。(《新京报》2月10日)
    2003年10月1日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银行收费项目仅300多种,而现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列出的收费项目,已多达3000种,7年时间银行收费项目竟增长了10倍。另一项统计显示,收费项目占银行服务项目的79%,由此,笔者的观点是,银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就能证明收费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吗?如果收费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不存在,所谓的银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有何存在的意义呢?
    在笔者看来,银行业首先应解决的是收费正当性问题而不是其他。最起码要消除对收费的片面依赖。针对银行的收费行为,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少军先生指出,我国银行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两大问题:首先,我国银行改革过于注重对西方功利主义思想的学习,而忽视了对道义价值观的培养;其次,相对于金融企业来说,个人客户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客户却缺乏保护。这在间接证明了银行收费合理性的匮乏和道义上正当性的缺少。
    常识告诉我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收取涉及公众利益,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理应听取包括商业银行、消费者组织及公众个人的意见。但在现行银行管理体制下,商业银行认为召开听证会的必要性不大,称商业银行也是企业。不过,银行作为一个行业,制订一个收费标准,容易形成行业垄断,却是可见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恐怕还要通过听证会或类似的程序。
    更何况,目前,商业银行服务定位为重要的公益性服务行业。在老百姓的眼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多少还应该承担着替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品服务的角色。但从消费者对银行业服务收费问题的反馈来看,消费者对银行业服务收费的方式与标准存在质疑。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点评的银行业霸王条款,银行业服务收费问题主要集中在单方制定或修改收费项目和标准,强迫消费者承担费用。这让人们不得不怀疑,是否银行正在把越来越多的商业风险与成本转嫁到普通消费者身上?是不是要凭借所谓的明码标价来遮蔽收费的不正当性呢?
    从理论上说,如果消费者认为某一家银行的服务收费标准变更不合理,可以做出以下选择:有是拒绝接受该家银行的服务,而用其他低廉服务的银行所替代;二是如果所有银行的收费都不合理地过高,消费者无法选择低廉的替换银行,则可以向银行监管机构投诉,甚至向法院起诉,请求监管机构或者法院调整银行不合理的价格。但目前,这一切都是奢望。正因为如此,在笔者看来,与其明码标价收费,不如先解决银行收费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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