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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话题:重奖见义勇为

(2011-12-04 00: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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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将根据见义勇为者的贡献,分别给予2000元、1万元、10万元和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为标准的一次性奖金奖励。比如,按照去年我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6065元计,最高可奖励48万余元。(12月2日《春城晚报》)另据报道,近日,广东省深圳市法制办和市综治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专门制定救助行为保护法规,这在全国还是首例。
   
    法律与社会保障并举

    禾刀
   
    有必要澄清一点的是,尽管各地纷纷加大对见义勇为的物质奖励砝码,但离“一次重奖,终身享福”的想当然差距仍旧十分遥远。实际也不可能达到这种效果,因为物质奖励的份量,往往有意无意地受见义勇为者受伤害程度所左右。不过,面对陡然降临的灾难,如果没有物质奖励的纾缓,见义勇为者很难说不会陷入另一重灾难。
    实际上,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不仅仅在于身体可能受到的伤害和性命安危,有时还包括因为法律实践不佳留下的社会后遗症。因为扶起马路上一位摔倒的老人,南京小伙彭宇结果反倒惹上官司。而“彭宇案”更是令许多后来者对同类现象引以为戒:要么面对摔倒老人冷漠旁观,要么先找证人拍照留证据再救人,要么等老人先自我表白……扶助老人本来就是传统美德,人们之所以纷纷避让,就是因为对法律实践后果存有严重顾虑。从法的角度为见义勇为者撑腰,这正是深圳出台地方法规的必要性所在。
    当社会上源自种种原因的后顾忧虑情绪飚涨之时,抛却物质激励的见义勇为美德回归便愈加艰难。并不讳言,有个别见义勇为者可能有借此谋利冲动,但瑕不掩玉,至少眼下,物质奖励有助于纾缓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比如因此可能造成的身体与生活困难,有助于社会正气的涤荡,至少可以令更多身陷不利境地者受益。如果一定要预见,窃以为,物质激励在见义勇为现象中的逐渐退出,取决于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力度,还有法律实践对美德的激励效应。
   
   
    立法大有可为
  
    傅达林

  立法不宜制裁见危不救行为,并不意味着它对道德重建无所作为。法律作为一种可预期的行为规范,对主体行为的指引、激励与预测,向来是其重要的功能。倘若我们把立法的思维从惩罚转变为激励,不难发现法律对道德重建仍然有较大的作为空间。这也正是深圳为见义勇为者立法的可贵之处。
    在内容上,《条例》规定了助人行为社会鼓励制度、助人行为免责制度、助人者受帮助制度等,这些亮点无疑旨在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保障,以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虽然指向的是具体救助者的权益保障,但能够为社会上的所有人提供明确的指引和激励功能。《条例》也规定了受助者诬陷救助者应当受到制裁,其基本取向无疑是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
    激励性的立法排除了国家强制力的后盾,更加符合道德重建的内在规律,有助于营造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环境。当然,这种缺乏强制手段的行为规范,可能更需要地方政府部门的积极作为,对助人行为的有效鼓励与帮助,如医疗救助、抚恤优待、法律援助等后续援助,需要立法为政府部门设定更多具体明确的法律义务,以让立法提供给见义勇为者的保障性权利能够落到实处。
   
    奖和罚两手都要硬
   
    朱虹瑛

     云南省和深圳市见义勇为立法,引来了人们普遍叫好声,立法为助人行为撑腰,将极大地解决社会热心人做好人好事的“后顾之忧”。立法作为调整道德重建,提供明确的指引和激励功能时,对见义勇为奖和对见危不救或诬赖好人罚是一个支点的两个方面,两手都要硬才行。
    一是奖励好人惩罚诬赖的证据要硬。笔者对立法奖励倒不担心,对惩前景却并不乐观。事实印证,无论是南京“彭宇案”,还是天津“许云鹤案”,以及其他地方的许多救助人与受助人纠纷案件,最大的障碍是缺乏真实可靠的证据,好心人与受助者之间的纠纷均源于缺乏证据,因而要消除纠纷必须从证据上做文章,无论是奖励好心人,还是惩罚诬赖者,都得靠证据说话。
    二是奖与罚要同时推进。虽然立法不能逼人为善,奖与罚也不是拯救道德的灵丹妙药。但是,当道德滑坡严重,特别是受一些司法案例影响,讹诈救助者、诬陷好人的情况让社会风气变得很坏,就需要通过法律进行道德指引,并严格奖罚制度,往往也是推动的动力。比如醉酒驾驶造成群死群伤的案例,最终推动了危险驾驶罪的制定。
    赏罚分明,一直具有鼓励向善的本能, 只有严格举证责任原则,完善的存证设备设施, 才能消除救助者后顾之忧。不然,浪费制度资源,增加社会成本, 见义勇为奖惩仍然高高在上。
   
    立法要厘清三个问题

    朱小猪
   
    所有的见义勇为行为都应该受到表扬并给与一定的物质奖励,这一点必须坚守。虽然从道德方面说,每个公民都应该有见义勇为的义务,但仅从道义方面的要求还远远不够。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让他们打消思想顾虑,在精神奖励之外,给他们一定的物质保障,可以更好地唤起人们心中的责任感,就可以鼓励越来越多的人挺身而出。
    其次,要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全面的保障。虽然云南省的奖励已经达到了最高的48万余元,但这是基于“献出生命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别重大贡献。见义勇为者还需要一个全面、可靠、及时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制度设计要把社会各个层面、各类组织都考虑进去,形成全社会都支持见义勇为的大格局。这个可以根据“见义勇为者和直系亲属可在就业、公务员考试等方面享受优待”这一条来细化,以彻底化解见义勇为者的风险。
    最后,从制度上对见死不救、见难不帮的严重行为进行惩处,这首先要从党员、机关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做起。凡是有见死不救、见难不帮、见困就躲的,一经举报查实,可以直接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从制度上让党员、干部必须成为见义勇为的主力军。不仅要从道德上进行谴责,还要从经济上、行为规范上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追究其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
   
   
    奖励标准能否全国统一
   
    李建波
   
    各地出台的有关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规定,对于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可是我们要看到,各在的见义勇为奖励办法和所获得的最高奖励标准金额不一,云南省最高可奖励48万余元,可是在其他省市奖励标准较低,例如北京市一次性可以获得奖励20万元,上海最高可达25万元,东莞市为40万元,有的地方是相对较低,甚至存在城乡差别。
    同样的行为因为在不同的地方奖励标准不同,甚至是“同命不同价”的尴尬会带来更为尴尬的现实。奖励标准的不同,同样一个人在不同的地方有可能有不同的举动,奖励高的地方伸手帮助,在奖励低的地方就要做一番思量了,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风气;另一方面,在见义勇为奖励标准过低的地方,有的见义勇为者可能限入生活无助的困境,使英雄流血又流泪,更重要的是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
    见义勇为者在他人的财产和生命受到威胁时挺身而出,甚至为此献出生命,这种行为更是无价的,既然用金钱来衡量他们的行为和生命,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才能让他们和他们的亲人得到安慰,树立社会正气。因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奖励标准,建立高额奖励完善制度,从根本上保证更多的人在见义勇为后得到应有的奖励,促进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
   
    也须警惕“副作用”
   
    黄齐超
   
    云南省出台相关措施,给见义勇为者以强有力的经济支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情故事不再发生,这是好事。不过,什么样的见义勇为该奖励?该如何奖励?如何把握奖励的“度”?这些细节性的问题我们都应该谨慎对待,切莫将好事办成了坏事,将见义勇为逐渐演绎成见“钱”勇为。
    只重视物质方面的奖励,或者说泛滥的奖励,也有一定的副作用。长期用金钱刺激见义勇为,或将对新时代的雷锋做好事产生一定的“金钱”依赖。见义勇为之后,只有身体受到了伤害,生活陷入窘迫,才能得到资金上的奖励。那么,这就有可能冲淡平平淡淡的见义勇为的热情,从而产生“善小而不为”的后果。想想看,生活中一些不起眼的善事,也需要我们伸出援助之手。另外,奖励英雄这件事,由政府来操作,应当阳光透明,让公众看到奖励的理由,最好是能让公众参与其中,这样的奖励不但大家无异于,还能避免暗箱操作。
   
   
    传媒视点
   
    不在提奖金而在去风险
   
    各地纷纷大幅提高见义勇为奖金,目的很明显,政府是想以提高见义勇为奖金,来拯救沉沦的社会道德,与弥漫的冷漠进行抗争。不是不愿做好人嘛,就用重奖来激励好人,以“让好人得到好报”来引领社会的道德风尚。
    这种重奖的初衷值得尊重,但可能对解决问题疗效甚微,很难实现重奖的目的。重奖之下,必有勇夫,但这条关于利益驱动的金规则,对拯救道德和鼓励见义勇为,不一定有效果。早些年前,像沿海一些地方就大幅度提高见义勇为奖金了,但这种高奖金,并没有让这些地方成为中国见义勇为的道德高地。
  为什么利益激励起不到效果呢?因为,见义勇为很多时候纯粹出于一种本能的救助,而不是利益算计的结果。我们路见不平伸出援手,我们扶起摔倒的老太太,我们看到有小孩落水后去救人,还有像杭州的最美妈妈吴菊萍那样,看到小女孩从高楼摔下,奋不顾身伸出双手接住,她并没有经过利益的衡量,而纯粹出于一个母亲的本能,一个旁观者毫无私利的即时反应。最美妈妈后来接受采访的时候也强调了这一点,让媒体不要拔高她,说那一瞬间她根本来不及想什么,本能就伸出双手接住了小孩。
  见义勇为的核心在一个“义”字,而不是“利”,不是见利勇为,所以利益驱动的作用非常有限。正因为此,前段时间北大副校长的“撑腰体”在网上出现时,很是流行,立刻得到了很多人的追捧——做好人不为利,但起码别给自己惹一身麻烦,高风险下,人们对“撑腰”有一种渴求。不是怕没有高奖金,而是怕遇到风险时没人给自己撑腰,有人撑腰、有人帮助减少风险,比高奖金的激励重要多了。
  再多的人受到奖励,拿到很高的见义勇为奖金,这当然能形成正向的激励,但是,只要有一个人被保障制度遗漏而遭遇“流血又流泪”,人们只会选择性地记住“好人没好报”。所以,拯救道德,最紧迫的不在提高奖励,而在最大限度地去除风险,政府要站出来撑腰,用司法撑腰,用救助和保障体系制度性地撑腰。见义勇为,不会想到奖金,但不能苛求他们漠视可能的风险。(摘自《燕赵都市报》)
   
    微评
   
    @首席报税官 : 根据京财税[1995]2008号)的规定:“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 (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路上:昨晚做了一个见义勇为的梦,在强烈的正义感下,运用聪明的头脑机智的和犯罪分子周旋,终于配合警方将一拐卖儿童的团伙一举打掉。很有成就感。唯一遗憾的是发奖金的时候醒了,眼瘾都没过一过。
   
    @春秋舟子 : 道德败坏该如何救治?事发以来,政府猛提见义勇为奖金,媒体狂树先进正面典型,法院急矫同类案件判例,人大忙颁见死必救条例,以至调整交强险、改革医保、修改刑法,不一而足。尊老爱幼、扶危济困乃基本人性,本无关制度规章,原始人都知道做,何况现代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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