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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上海地铁事故处罚难以服众

(2011-10-08 00: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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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街谈巷议)上海地铁事故处罚难以服众    
   
   
         吴睿鸫
   
   
    上海地铁“927”事故调查组6日公布事故调查结果,认定“927”事故是一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事故,12名事故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上海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申通集团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给予经济处罚。(10月7日《新京报》)
    上海地铁“927”事件,从事故发生后的致歉、伤员及时营救到现在的结果公布,我们看到了当地政府在处理这起重大安全事故中的三个公开:先是及时公开了伤亡人数,紧接着,公开了地铁追尾的原因,如今在事故发的第十天,又向社会公开责任的处理结果,这无疑给欢度完国庆即将上班的公众带来一个惊喜。
     尽管上海市政府在处理这起震惊中外的重大安全事故中,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充分体现了政府的责任心,安抚了受伤者的心,但是,纵观这起事故的处理通报,12名受处分人员中,不仅处罚轻,最重是撤职处分,而且只是清一色的企业负责者或一线管理人员。难怪乎,从网友跟帖来看,大都持质疑态度,甚至有不少网友认为:“类似“罚酒三杯”的处罚,只会纵容违法者,让乘客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根本性保障”。
    实际上,上海地铁追尾事故的发生,只是地铁疾病的一个表征,在发生这起事故发生前,各种隐忧已经次第出现,从扶梯故障到线路失电,从开错地铁方向,到地铁车门无法打开……与地铁相关的各类事故层出不穷。显然,这起事故并不偶然,倘若只对涉及企业和一线责任人追责,显然是令人难以信服的。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官员,也必须为“上海地铁表现出的混乱现象以及监管不力”,以及在“927”重大事故中受伤的295名乘客,承担必要行政责任和道义责任。
     有权必有责,权与责必须对等,这是上海有关监管部门公职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前提。就上海地铁“927”事故来讲,不仅职能部门的官员没有起到监管责任,而且也因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理应依照对照现行制度,对失职、渎职或负有连带责任的监管责任人,进行严厉的处罚,该引咎辞职的,要主动引咎辞职,该动用刑法的,就要刑上“大夫”。很明显,倘若不能对监管者进行应有处罚,不仅不能让受罚者心服口服,也难以服众。
 
   
     网友pk:
     
    我是6毛:为避免追尾事故的发生,无论轻轨和高铁,起码需要3套彼此独立的安全规避机制,从报道可以看出,该地铁只有2套机制,在碰到停电事故的时候,就靠调度员来处理运行机制,很显然还缺一道规避机制!理论上应该有自动规避机制和半自动规避机制以及人工紧急应对机制。
   
    上海市网友:经常吹捧的防追尾系统,都没什么作用吗?    

    陕西省网友:严肃处理是怎么处理?不严肃处理又是怎样处理?谁能说明白?
    
    珠海市网友:不错,终于跨出了勇敢的一步,改设备故障为人为事故了。
   
    昆明市网友:如此处分12人不算轻了,毕竟没出人命,动不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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