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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征地强拆慎用强制手段须强化法院独立性

(2011-09-10 01: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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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第三只眼)征地强拆慎用强制手段须强化法院独立性
        
               
   
           魏文彪
   
   
    最高法网站9月9日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通知》提出: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在人们的印象当中,法院执行无论何时都应使用强制手段,如此才有利于保证执行到位。但是实际上,执法也是要讲究人性化,考虑维护与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就拿征地与房屋拆迁案的执行来说,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时,法院依然采用强制手段执行,就可能会导致矛盾激化,酿成极端事件,导致当事人人身受到损害,并影响到社会和谐与稳定。反之,如果法院执行时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所要求的,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基础上,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则有利于避免矛盾被激化,防范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发生,既体现出必要的执法人性化,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与此同时还需意识到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征地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制订得合理且发放到位,被拆迁人大多会积极配合征地与拆迁工作,唯有在补偿标准制订不够合理或发放不到位情形下,才会出现被拆迁人拒绝配合拆迁工作进行的现象。所以,对于维护征地与房屋拆迁领域的和谐与稳定来说,除了各地法院必须慎用强制手段,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时,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之外,还应如最高人民法院上述通知中所强调的,法院必须严把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立案关、审查关,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如此才有利于通过严格审查确保征地与拆迁执行的合法性,从源头上减少因为不当使用强制手段导致极端与恶性事件发生。
    不过,尽管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法院执行征地与房屋拆迁案时必须慎用强制手段,并通过坚持依法审查原则确保拆迁执行的合法性,但是对于一些地方政府来说,则是希望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制订得低些才好,希望法院在执行征地与拆迁案件时不分情况采取强制手段,以有利于地方政府主导的征地与拆迁工作能够得到尽快推进。因而部分地方政府及其官员难免会给当地法院施加压力,要求法院放松对于征地与拆迁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以及要求法院不分情况采取强制手段执行强制执行申请。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法院在执行征地与拆迁案件过程中慎用强制手段,并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等规定要能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从制度上确保各地法院的办案独立性,抵制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施压行为。
    而当前的现实情况却是,各地法院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所以地方法院要能在征地与拆迁案件的执行上抵制住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压力,实际上非常困难。也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法院在执行征地与拆迁案件过程中慎用强制手段,并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等规定要能真正落到实处,还需通过有效制度设计摆脱各地法院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对于地方政府的依赖。如此从制度上确保各地法院的办案独立性,法院才会有更大的底气抵制地方政府的施压行为,并通过人性化执行征地与拆迁案与从严审查行政机关征地与拆迁强制执行申请的合法性,来达到缓解征地与拆迁领域的矛盾,维护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与用意。     朱慧卿/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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