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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救助技术

(2011-09-08 0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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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围观)救助技术
   
    9月6日,卫生部公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提出: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指南提出,如老人意识清楚,救助者应询问老年人跌倒情况及对跌倒过程是否有记忆;如不能记起,可能为晕厥或脑血管意外,应立即护送老人到医院或打急救电话。(9月6日新华网)

  
     “技术指南”或能促使救助观念转型   

   
    读完《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很直接的感受是,仅仅依靠爱心,并不能拯救跌地老人的生命。未经专业训练,盲目扶起一位跌倒在地的老人,即使不会被诬蔑,也完全可能好心办坏事。如果处置不当,反倒会加重病情,甚至导致老人猝死,救助者也可能将因此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出台之前,扶,还是不扶,主要是一个道德问题。《指南》出台后,还将是一个技术问题。一个社会可以倡导每个成员具有强烈的道德感,却无法要求每个成员具有专业的救护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理当思虑的是,作为履行救死扶伤职能的政府部门,将如何建立完善迅速、周到的突发病情处置机制。这种机制不仅包括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医疗机构、齐备的救护设备、德艺双馨的医护人员和严格的工作制度,还包括医疗机构与公众在责任上的分工。也即是说,面对一位倒地的老人,公众的主要责任是及时报告,而医疗机构的责任则是迅速出动,紧急处置。
   美国大部分州的法律对普通人主动救助持消极态度。如没有燃眉之急的危险,法庭可能认为施救者的行为是鲁莽的并不予保护,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英美法坚持“人人为己”的行为规则,向来拒绝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当然,评判一个人是否应该向陷于危难的他人伸出援助之手,无须言必称美国。在东方道德语境中,热心助人完全能够获得社会舆论的高度评价,助人为乐的价值观也需要发扬光大。但是,当救助倒地老人本身属于专业性极强的医护行为,仍然鼓励未经专业训练的路人伸出援助之手,实际上是将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推入尴尬的境地。
    应当承认,卫生部推出《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本身是善意的。一些公众将其解读为摧毁公众道德的利器,主要是因为时下我国的公共救助体系并不健全,医德问题、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长期未能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倒地老人即便被热心人送到医院,未缴清治疗费用之前,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从这个意义上说,促使公众救助观念的转型,将公众义务更多地定位在报告病情,将救护责任更为明确地归到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名下,根本在于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给公众提供满意的医疗服务。    朱述古

 

 
   
   应对广大公民进行相关的培训


    但显然,不是每次老人出现危险的时候旁边都有专业的医务工作者,也不是每位普通市民都具有救护知识。要想实现对跌倒的老人“分情况进行处理”,还需要有关部门对全体市民进行有计划地培训,使得每一位公民都具备基本的医疗救护知识,面对紧急事件时都能够做出专业的判断、采取最恰当的措施。
    这其实涉及一个“院前急救”的概念。在很多时候,病人突发疾病,非专业人员往往首先到达现场,由这些人对病人首先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可以使病人的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为医生到达后提供更好的治疗条件。有资料显示,突发疾病中最常见的心源性猝死的黄金抢救时间是4分钟,一般情况下120救护车很难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赶到。如果最先发现的人能够对患者进行恰当的救治,有50%以上的生命可能被挽回。
    在国外,“院前急救”知识已经基本普及。比如美国就规定,警察、司机、消防队员、大中学校师生必须接受心肺复苏和现场抢救、自救的培训,要求1/3以上的公众要学会“院前急救”。在瑞典,有45%的公众参加过心肺功能复苏技能的培训,在澳大利亚,接受过急救培训的公众占50%。而德国政府则规定,公民有进行急救的权利和义务,每个成年人必须在当义务兵或进行7年的急救义务工作中选择其一。对于救助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国外也有着明确规定,比如美国就有一个“好心人的法律”,即急救过程中因好心造成的伤害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但在国内,“院前急救”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名词,只有极少数城市颁布了涉及急救培训内容的管理条例,只有极个别人群接受过急救知识的培训,对接受过急救培训并取得急救资格证书者的责任和义务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卫生部提出来对跌倒老人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处理,这自然是很好很专业,但要让每一位公民都做到这一点,显然光靠公布一个《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还不够。我们也应该由政府出面,对全体公民进行相关的培训,让“对跌倒老人分情况处理”成为市民的基本素养,并且把救助者的责任和义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刘昌海

 
   
   
   
   

     不敢扶,“会扶”又有什么用

                 
   看得出,这份旨在指导人们如何更科学、更得体地扶起跌倒老人的技术指南颇为详尽,想来也是很实用的。但卫生部门的良苦用心,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比医学意义上扶起老人更现实的问题,那就是现在的人们还敢不敢抱“好心没好报”的风险,来扶起一个需要帮扶的跌倒老人?数年前的“彭宇案”作为一个影响恶劣的杆杆式案例,当事人彭宇的好心被救助者当作了驴肝肺,法院的不当判决更使此案的消极社会效应弥散开来,抑制着人们行善的动机。要让人们不再“缺德”,“会扶”只是医学方面不难掌握的技术问题,如何促使人们敢扶跌倒的老人,才是最需破解的社会难题。
    引导人们走出“彭宇窘境”,解开心中的心结,看来唯有逐本溯源,依然用法律来激发人们心中的善念,呵护人们的善行。驱散“彭宇案”的消极影响,重树法律抑恶扬善的社会公信力,首要一点就是要让那些心地不良的被救助者付出肆意诬陷救助者的代价,为其设置一条有所忌惮的法律底线。首先,“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必须遵循,而不像“彭宇案”的一审法官那样依凭“这个社会好人少”的所谓经验法则。甚或,可以针对那些反诬救助者的被救助者设定一条“诬隐讹诈罪”,以惩治其恶行。其次,在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方面,应借鉴国外法治健全国家的相关做法,如美国有保护对伤病者施以援助的人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律》,美国加州于2009年实施了旨在保护好心助人者的《好心人免责条例》,这些鼓励人们积极行善的法律,都应对我们如何弥补相应的法律空白有所启示。
    当然,就一些身陷困境而急需救助的特殊情形下的冷漠看客,也可以参照法治成熟国家的做法,设立见死不救罪,以法律的强制力来促使其履行公民义务。社会道德危机,何尝不是公民的责任危机?以法律之力来督促公民践行社会责任,应是法律致力于社会正义的应有之义。
    扶起跌倒的老人,医学意义上的救助指南只教会了人们“会扶”,唯有法律意义上的完善法规,才是促使人们“敢扶”的强大动力。     屈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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