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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未必违反法治

(2011-08-26 00: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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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法治在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未必违反法治

    盛大林

    24日,河南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强调,对罪行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判死刑。对社会关注案件要全面了解案件发生环境和背景,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做到因事制宜、因案制宜,做到法律与情理的统一。(8月25日《大河报》)
    一看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表述,不少网友就条件反射式地产生了疑问:这是“民粹主义”甚至“人治思维”的表现,与现代法治理念是格格不入的!但我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与“民粹”(唯民)或“人治”(唯上)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有时候它也是“法治”的结果。判断其是否符合法治原则,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么,如何区分呢?这主要看两个方面——
    首先要看判决是否合乎法律。所谓“法治”,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民众的各种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因此,判断一个判决或裁定是不是“法治”,关键就看这一判决或裁定是不是依法作出的。如果判决合乎法律,不管民众支持还是反对,那都是法治的体现;如果判决不是依法作出的,而是迫于舆论的压力,那就是民粹的判决。例如李昌奎的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他被判处死刑是合乎法律的。笔者注意到,河南省高院在强调“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同时,也强调了“依法”二字。
    除了“依法”,“独立”也至关重要。司法独立或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如果判决主要是根据领导的批示或者迫于舆论的压力,而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即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那也不能算是法治。而法官是否“独立”,关键看他的意志是否为外力所支配。如果法官在“杀”与“不杀”之间可以自主地选择并且不管选择什么都不会带来严重后果,那就可以说法官是独立的。“民愤”的力量虽然很大,但它一般左右不了法官的行为。如果“杀”是法官独立自主作出的裁决,即使有“平民愤”的考虑,那也仍在法治的范围之内。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法与情、理不相符合甚至严重冲突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当然应该把法置于首位,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完全不顾人情世理,更不是说越是跟民意对着干就越是法治的做法。要知道,法律本身就是民意的集中体现,法律如果失去了民意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合法合情合理“三合一”,是法治的最高境界。因此,法官在“依法”的前提下,应该尽量兼顾情和理——如果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平民愤”,何乐而不为?
    由此可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并不一定是违反法治的,有时甚至是法治的理想状态。当然,在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法治基础非常薄弱的中国,人们对人治保持高度的警惕是非常必要的。但在“不杀不足平民愤”问题上,真正值得警惕的不是“民愤”本身,而是它可能招来的权力“干预”,因为确有一些领导一看到“民愤”太大就忍不住“批示”,而批示一到了法院,法治也就牺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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