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空间)保护杞麓湖:谁受益谁埋单
首席评论员
姚文晖
有时候我们仅凭直觉就知道一件事肯定不对劲,却很难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明确的是非评判,于是内心就变得很纠结。
近日通海县杞麓湖沿岸一些村民趁天降大旱、水位下降之机“围湖造田”,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依照《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划定的保护范围,村民们“围湖造田”显然是违法的,当地政府也不是不想管,可又有些束手无策,原因是这些因大旱而裸露的湖底二十多年前是村民们合法承包的土地,若以《土地承包法》视之,村民们“趁旱”收回自己的承包地,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关于围湖造田之于自然、之于人类的危害性,时至今日已不是什么高深的科学道理,而是一种常识,概而言之有三:破坏生态平衡、导致环境恶化、诱发自然灾害。《十万个为什么》中有一个“为什么不能随意开荒或围湖造田”,还专以杞麓湖为例,兹摘录如下:“杞麓湖在云南省的通海县,全县90%以上的人和80%以上的农田都在湖滨。为了增加粮食,从1956年开始,不断在湖滨周围开荒、围湖造田、砍伐森林……到80年代,湖面由4667公顷缩小到1333公顷,每年冲刷入湖的泥沙达54000吨。旱灾接二连三地发生,在1983年的大旱灾中,杞麓湖枯竭,7794公顷秧田受旱,4667公顷耕地开裂,禾苗旱死,粮食减产2650万千克。”结论是围湖造田得不偿失。
不要说已有相当惨痛的前车之鉴,云南正遭百年不遇之大旱,水资源紧缺,在此情形之下“围湖造田”,更是显得分外扎眼。但我们很难跟村民们讲这样的大道理,批评他们不顾大局。人都要吃饭,饱肚子的人和饿肚子的人思考问题的角度和出发点是不一样的,更何况他们有土地承包合同在手,“收回”原先被湖水淹没的承包地并非于法无据。
于是这个问题就变得很纠结,不单是法规和法律存在冲突,还有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问题掺杂其中,比如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村民们当初退田还湖并未获得补偿;再比如依照现行的保护条例,不要说村民们“新造”的田,就是目前正在耕种的一些田都属于“违法”……如此错综复杂的情势下,当地政府的确很难将村民的行为定性为围湖造田并加以严厉制裁。
即使没有大旱,保护杞麓湖也是第一位的。为今之计,一方面是迅速叫停“围湖造田”行为,尽可能按相关条例确保杞麓湖水域不被侵占,另一方面是穷尽一切手段补偿村民合法承包土地被湖水淹没所遭受的损失。但以笔者看来,补偿到位相当困难——当地可供耕种的土地稀缺,土地调换几乎不可能;现金补偿一来缺少相关政策,二来还取决于当地财政的支撑力度。即便现金补偿到位了,也只是解了燃眉之急,钱总有一天会花光,而人多地少的矛盾依然存在。
从更宏观的视野看,类似的矛盾其实相当普遍:比如城市居民要求水源地农民保持水土,退耕还林、退田还湖;经济相对发达的河流下游地区要求经济相对落后的上游地区维护好青山绿水,不要滥砍滥挖,不要狩猎。从环境保护的大局而言这是完全正确的,但与此同时,这相当于剥夺了后者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进而提高生活水平的机会。
晚报4月9日率先报道了通海“围湖造田”事件,在这条新闻的右下侧有一条不太显眼的新闻——《我省拟推跨界河流湖泊生态补偿》,笔者以为“生态补偿”才是解决类似事件较为根本和长远之道,简而言之,就是谁受益,谁埋单。具体到通海“围湖造田”事件上,需要对因湖水上涨而损失承包地的村民作出补偿的,不仅是通海当地政府,还应包括市级财政和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而要长远解决当地人多地少所造成的经济困窘,还有赖于尽快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使补偿成为常态。
保护环境和消除贫穷并非不可调和,一个重要的理念是,生态受益人必须为生态“牺牲者”提供必要的经济和生活援助,使其具有保护生态的原动力和积极性;此外,我们必须支持和鼓励重要生态区的官员和百姓更多地承担起保护生态而非发展经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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