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严打”治酒驾,治标难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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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刑法重罚严打交通违法拘留撞人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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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严打”酒驾不如修改法律常年实施
看到最新的一条消息:
《公安部明起开展为期两月严打酒后驾驶行动》
中国公安部14日部署,自8月15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全力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要用两个月的时间严厉打击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针对最近全国接连发生恶劣交通肇事案来说,这“严打”两月是好事。可是却又想到——那两个月后呢?根治酒后驾驶的行为就靠这种全国的“严打”就好用了?可能两个月的“严打”期间效果非常好,那么过了这两个月呢?
“严打”,只是在短期内会产生良好的效果,可是长期呢?“严打”更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
为什么酒后驾驶越治越有呢?驾驶者为什么前赴后继地去酒后驾驶?
我国在处理醉酒驾车通常大多数只是吊销驾驶执照、罚款、行政处罚拘留最高15天,这个处罚过轻!在前赴后继的酒后驾车群体中,私家车车主的比重较大,而其中有钱人、有权人居多,自然在这些人的心里存在“钱能摆平一切”、“权可以处理问题”、“出事后搞定没问题”……对于这些人,吊销、罚款、乃至拘留的违法处理措施,实在是太简单了,处罚力度实在是太过于轻浅了。
本来酒后驾车是比较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危害性极大,然而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处理过轻,这些驾驶员对于酒后驾驶的行为‘不怕罚’,前赴后继自然多多。而且,我国现行的法规将醉酒驾车的恶性行为参照一般交通事故来处理,这是最大的不太公平,必须将醉酒驾车者与普通的交通肇事者区别对待!看来,如何让这部分人“怕罚”,不敢酒后驾驶才行。
如在《刑法》中增加“酒后驾车罪”,使酒后驾驶的行为在高压的管控之下,用最严厉的法规严惩酒后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遏制极为普遍的酒后驾车行为。
对酒后驾驶者(注意是酒后驾驶,不只是说酒后肇事)不只是吊销、罚款、拘留等简单的处罚,而是“终身禁驾”,或者是以“酒后驾驶罪”判几年,如果发生肇事则肇事者将面临极其严厉的判罚,如此,在《刑法》等重典之下,常年用法律来“严打”才是治本之策。
转一些网上查来的各国对酒后驾驶的处罚:
俄罗斯很多公民喜欢饮酒,有一个《反酗酒法》,规定驾驶员最多的饮酒量不能超过一杯啤酒,如果触犯的话取消一到三年的驾驶资格。如果是第二次就是三到五连不准开车,如果饮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五年监禁,非常严格的,就是吊照。
日本后来把法律修改了,最高刑期到20年,相当于中国交通肇事罪里面到15年,从2001年把这个刑期提高到15年,刑期提高之后日本饮酒驾车量明显减少了。
新西兰规定非常严格,酒后驾驶要被吊销驾照,官员饮酒开除公职,非常明确。
德国对酒精含量很严格的,包括吊照的时间、幅度,对触犯和重犯都有严格的规定。
美国法律实际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08%(远远低于我国的标准)就视为醉酒驾车,驾照当场没收,立刻送到拘留处,有一个医疗中心关押12—48小时,让你酒醒,禁止你在不清醒的时候上路。第二天要交保证金和罚款,再重一点的就是吊销驾照一年。一旦发现饮酒的就给你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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