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刑事律师: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财产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2023-10-12 01:58:35)
标签:
柳州刑事律师柳州知识产权律师时评 |
关于这个问题,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公司财产实质上是股东的财产,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实质上是单一股东的财产,单一股东没有侵害其他股东财产,没有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持这一观点的有张明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组”。
第二种观点:单一股东虽然没有侵害其他股东财产,但是可能导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而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观点:应从法人人格否认的角度来处理,单一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则可否认法人人格,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以连带责任即可救济,无需动用刑法,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以下是律师看法。
先说第三种观点。
第三种观点包含了第二种观点,他首先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单一股东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本质上构成职务侵占罪,然后解释由于可以用连带责任救济债权人,因而又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不认为是犯罪。
这种不认为是犯罪的解释是说不通的。是否是犯罪,是由犯罪构成决定的,是否有民事责任救济,不是认定犯罪的因素。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当然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要是因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就可以不认为是犯罪,那所有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犯罪,都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了。
第三种观点显然不能成立。
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的区别在于,侵害债权人利益是否构成犯罪。
这就牵涉到法益问题。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法益是什么?显然,他保护的是股东利益。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归公司,公司的所有权归全体股东,股东虽不直接拥有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但确实是间接拥有,所以当部分股东侵占公司财产时,其他股东可以报案。
所谓职务侵占,侵占的是财产,是一种物权关系,而债权人的利益属于债权关系,即对公司具有请求权,在债权实现之前,债权并没有转化为物权,即没有任何特定物转化为债权人所有,因此,虽然股东侵占了公司财产可能导致债权人得不到清偿,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但是他并没有侵占债权人的财产,也没有侵害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仍然具有对公司的债权,只是可能债权不能实现了。简而言之,股东可能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没有侵占债权人的财产,因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从另一角度看,以侵害债权人利益为由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可能会处于一种莫须有的境地,要是公司不存在债务呢?要是侵占了100万,而债务只有10万呢?是按侵占的100万定罪还是债权人损失的10万定罪?在刑事审判前,是不是先由债权人对公司进行诉讼,确认债权额呢?
第二种观点显然也不成立。
当然,第二种观点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但法无明文不为罪,不能因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扩大职务侵占罪的范围。
而单一股东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侵占、转移公司财产的,则应根据具体情形,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诈骗罪、逃税罪、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显然,对于故意逃避债务的,对应于不同的债权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罪名,且不论是否构成犯罪,股东都应当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
因此,本律师赞成第一种观点,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财产不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