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刑事律师:“林下种植三七”到底构不构成犯罪?
(2023-10-09 21: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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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刑事辩护 |
近日,云南安宁市人民法院的一个判决在网上热传,引起不少争议。该案为,两个自然人租下林地计划种树,之后觉得种树收成太慢,因此在树下套种三七,结果被公安查获,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该二人判刑。网上争议的是,林下种植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
林下种植,是我国鼓励的,云南也不例外。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提出要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下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2014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39号),明确要求研究制定林下种植和林下资源开发强度标准。2020年12月18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出台《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林下种植,本身是不违法的。
那么,该二人被判刑,原因是什么?法院的判决书(点击可看本案判决书)是这么说的: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年底,分别与安宁市八街街道办朝阳村委会史家庄村民小组13户农户签订租赁林地协议,并承诺种植果树。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签订三七种植合作协议,以被告人李某某出土地,被告人陈某某出种植技术及启动资金的方式进行合伙种植三七。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在未办理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至今擅自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非法种植农作物三七,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地块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在安宁市小组“五鸡凹”“马某”占用林地,种植三七的地类为林地,林种为用材林、薪碳林及经济林,占用林地的总面积为10.9656公顷(164.49亩)。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主观恶意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未对所占用土地的土壤造成破坏。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以种植三七作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惩处。法院未对辩护人提出的“未对所占用土地的土壤造成破坏”。
法官在该法院的官网上进一步宣讲。法官提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同时,也要坚决制止乱占耕地、林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农民可以科学经营林地,充分利用林下土地资源和林荫优势从事林下种植、养殖等立体复合生产经营,使农林牧各业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循环相生、协调发展。但必须注意的是,从事林下种植一定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相关审批、砍伐、承包等手续,否则便会违反相关法律,甚至受到刑罚惩罚。可以看到,法院的看法比较简单,认为林下种植是可以的,但是要办理相关手续,换句话讲,是否违法或犯罪,只需要看是否办理手续,至于林下种植是否毁坏了林地,在所不问,或者说,法院认为,只要是林下种植,就是毁坏了林地,只有办理了手续,才不是犯罪。
法院这个看法是存在问题的。林下种植未必造成毁坏林地,相反,规范的林下种植是不会毁坏林地的。保护林地,是因为林地具有保持水土的作用,保持水土的作用主要是由树木、植被实现,因此保护林地具体是保护林地上的树林、植被,以及树木、植被生长所依赖的腐殖层,因而,未经允许,不得砍伐树木、植被,不得翻挖土层。《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规定,林下种植的原则是不改变林地用途,整地方式包括带状整地和穴状整地,保留带间和穴间原生植被,限制全面清理,可知,规范的带状整地和穴状整地是不改变林地用途的,换句话讲,不是不会毁坏林地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犯罪构成来看,即使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也还要有非法占用、改变用途、大量毁坏的情节,才构成犯罪。而规范的林下种植是不会毁坏林地的,因此,法院还应当审查本案两被告人林下种植三七是否规范,是否确实毁坏了林地。可以说,本案判决认了死理,只要不办理手续就是犯罪,而丝毫不考虑具体的林下种植行为是否毁坏林地,是严重的囫囵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