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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介入医患纠纷

(2009-07-23 16:39:33)
标签:

医患纠纷

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

健康

分类: 健康资讯

人民调解介入医患纠纷
我省在县(市、区)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患者可以指定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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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林锦旺
  

    近日,我省决定在县(市、区)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运用人民调解第三方介入方式化解医患纠纷,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实行挂牌上岗,患者可以指定调解员来调解。
    省社会治安综治办、省卫生厅、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主要任务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患者家属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
    通知要求,县(市、区)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医患纠纷(含省、设区市级医疗机构)。委员会设主任1人,必要时设副主任,选聘2~5名人民调解员,向社会选聘熟悉医疗法律法规及业务的人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任期3年,可连任或续聘,并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建的法学、医学专家库专家作为医患纠纷兼职人民调解员。二级以上医院均应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并配备工作人员。
    患者可以选择调解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指定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由患者或家属从专家库中选择兼职调解员。遇重大复杂纠纷或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必要时可请当地乡镇(街道)和患者常住地人民调解员参与。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程序分为受理(患者或家属和医疗机构均可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指定调解主持人、调解准备、依法调解、制作调解协议5个步骤。
    建立调解工作机制,各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与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建立联动联调工作机制,整合资源,交换信息,密切配合,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对复杂、疑难的医患纠纷,卫生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沟通、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化解矛盾;必要时可向上级机关请求医学、法学专家支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做好记录,确保调解协议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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