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跃老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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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压缩和拉长不足取
——与江跃老师商榷
李明哲
偶然从“百度学术”搜到江跃老师的文章:《也谈“长文短教”——兼与李明哲老师商榷》。对“长文短教,浅文深教”这个观点,我提出了质疑,很荣幸得到了江跃老师的商榷。下面笔者拟循着江老师行文的顺序,主要引用其与我商榷的论述,提出我的看法。也许有人要说我的引用有断章取义之嫌,可是我想说的是,江老师“也谈”的内容,我不必引用,再说,也不可能整体引用。至于江老师结尾的画蛇添足,转换论题,已经超出了学术探讨的范畴,更不必引用了。
江文:“……深感他对‘长文短教,深文浅教’等理念存在诸多误解。”
商榷:在公开课或比赛课上,这是现实地存在着的普遍做法。我的观点不变:为什么长文偏要短教(等)呢?
江文:“可是,‘长文短教’就是简单的‘砍头’‘砍脚’式教学吗?李老师对‘长文短教’的理解似乎仅仅停留在字面意思上。……在‘长文短教’的做法中,教师要‘忽略’的并不是一篇文章的‘开头’或者‘结尾’等实实在在的文本内容,……”
商榷:“砍头”“砍脚”,自然是一种比喻说理,有以小喻大之意。江老师偏要坐实了理解,自说自话,与我无关。我文中举了正反许多课例——难道仅仅是因为我和江老师对“正反”的认识截然相反吗?但那是另外一回事了——我从观点阐释到案例举证,又怎么是“理解似乎仅仅停留在字面意思上”了呢?
江文:“在‘长文短教’的做法中……出现这种‘低级失误’,不知是李明哲老师有意偷换概念,择需而用,还是真的没有读懂王家伦教授的阐述!再进一步说,……”
商榷:关于“长文短教”等,我质疑的是为什么要这样做?其学理依据何在?而江老师说的是“如何”这个做法本身。作为通常为借班上课的公开课或比赛课,上完课老师就走人了,请问江老师,怎么做到您大力褒扬的王家伦教授所说的“暂时忽略,择机再教”呢?“偷换概念”“没有读懂”的,好像不是我吧?
江文:“……只是单纯因为一篇文章是经典名篇,就要面面俱到地讲,恐怕不但课时不允许,而且教学效果也会打折扣的,那样的教学才是真正的‘怪胎’。”
商榷:“单纯”而又“面面俱到”——“那样的教学”确实是“怪胎”。我所举自己的课例,哪一个是“面面俱到”的呢?也许太“单纯”了,但这正是我的教学追求之一:简约之美。不知江老师算过这个账没有:“长文长教,短文短教”与“长文短教,短文长教”,在总课时数上会产生差异吗?何必担心“课时不允许”了呢?
江文:“……李老师对王荣生先生研究成果的理解是不全面的。”
商榷:王荣生教授鉴别、区分出了“定篇”“例文”“样本”“用件”四种选文类型,也只是区分选文类型诸多方案中的一种,王君和黄厚江等老师这方面均有自己的主张。(关于选文类型的区分,我的标准是文本质量,这里就不具体说了。)具体到一篇选文的教学,可以用作王荣生教授所说的“定篇”,也可以用作其它,甚至两种或两种以上。王荣生教授的这个研究成果有极大的价值和意义,但理论落地到操作层面上,还需要执教者本人结合实践的探索。这只是我个人的个性化的理解,本来就没奢求别人所认为的“全面”。
江文:“李明哲老师在批判几个‘长文短教’的案例时,将所涉及的选文类型定位为‘定篇’,这纯粹是一种个人的主观臆断。……不管是执教的刘均卓老师,还是点评课例的尤立增老师,都没有将《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定性为‘定篇’。……作为名师的尤立增老师的点评与肯定怎么就不值一提了呢?”
商榷:正如江老师后文所说,“课程标准中是没有这些规定的”,既然如此,根据选文特质等,确定课型,由谁定?——执教者来定。若“主观臆断”,那也是没有办法的事。原因是什么呢?拙文《“罗马”在哪里?》有阐述,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至于刘均卓和尤立增老师“都没有将《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定性为‘定篇’”,这与我何干?我文章中并没有涉及尤立增老师的点评啊——他人赞扬该课,我就该跟着赞扬吗?我只是就课论课,别人怎么论课和我没有半毛钱的关系。我一字没提,怎么就是江老师所说的我认为尤立增老师的点评“不值一提”了呢?这能划上等号吗?江老师拿尤立增老师的点评批驳我,甚无厘头。
江文:“……李明哲老师也没有在文中注出。”
商榷:不知江老师读过注释并查找了没有?
江文:“……《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的分析和评价还没有统一,因此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定篇’……将其列为‘怪胎’的代表,就难言客观公正。”
商榷:为什么要追求这个“统一”呢?关于绝对“定篇”的认识,实难“统一”。我认为《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大致可以看作“定篇”。不过,不作为“定篇”使用,我也并不反对。刘均卓老师的课,舍的多得的少,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这只是我的个人看法。看课,见仁见智,确实“难言客观公正”。江老师再读读,对刘均卓老师的课,我是不是“列为‘怪胎’的代表”,全盘否定,一棍子打死呢?
江文:“‘……这些都应该交由学术界去研究、定夺’,恐怕不是李明哲老师一个人能说了算的。”
商榷:江老师这也太抬举我了——我懂的,这是讽刺。不过,我还没看明白江老师引用王荣生教授的话想批驳我什么呢?老师们教到某一选文的时候,学术界还没有“研究、定夺”出来,难道老师们就要干等着吗?等待高层发布是来不及的,还需要自己去建构,这也是语文教师的使命任务之一。“在黑暗里发一点光,不必等候炬火。”(鲁迅)
江文:“李老师没有弄清楚‘长文短教’立足的选文类型。……‘长文短教’对教材选文的处理,更多地是将其看成‘例文’‘样本’和‘用件’中的一种。……而且处理得恰到好处,让学生能够在一个课时内有所得。笔者实在愚钝,看不出‘失误’在哪里!”
商榷:我亦“愚钝”,实在“看不出”为什么要“将其看成‘例文’‘样本’和‘用件’中的一种”——而言外之意,不能将其看成“定篇”呢?(反过来也是一样。)这不也是一种(如江老师所说的)“非此即彼的固化思维”吗?还有,请江老师先把“一课”的概念搞清楚,江老师说的是“一课时”,我说的是“一课文”。若江老师还没读明白的话,我就再表述一次:长而深的“一课文”,家常课不应该压缩到“一课时”,相应地也不应该只追求“一得”——这才是江老师应该批驳的。不要把对方的观点读歪了。
江文:“李明哲老师摈弃‘长文短教’的出发点大致有两个:其一,从篇幅出发;其二,从课时出发。……显露出李老师在教学设计中的‘任性’。……绝对不能简单地以篇幅的长短来确定教学的方式。”
商榷:关于“长文”这个概念,我想有必要澄清:篇幅长的内容不一定“长”,因为未必就有“料”,所谓“懒婆娘的裹脚——又长又臭”是也,这样的选文也不是没有。也许,“这纯粹是一种个人的主观臆断”,但是,从个人的角度说,我不认为某篇选文质量好(自然就关系到教学内容的确定),我只能遵从自己的内心,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教学解读者不都是被动接受的容器。
江文:“李明哲老师自己也说,‘教学文本的处理,还要基于学情……’。让笔者大为困惑的是,既然如此,为什么又会依据篇幅等……更何况,单就一篇所谓的深文而言,……”
商榷:我就替江老师捋一下我文章后部分也即“兼谈”的思路吧。课型和核心教学内容的确定:基于课标,基于文本,基于学情。——因教材因学生施教。这有什么矛盾吗?
江文:“……例如杨绛的《老王》,……所以在初中、高中都应该做一样的处理,这岂非咄咄怪事!”
商榷:这是江老师自己的逻辑吗,江老师在预设前提。江老师捏造我没有也不赞同的观点,用来批驳我,“这岂非咄咄怪事”。
江文:“李明哲老师质疑了王家伦教授‘用一个课时解决一篇无论多长的文章’的观点,……让笔者感到惊讶的是……竟然还要有意识地区分出公开课和常态课,并默认两者可以是两种模式,允许公开课‘带着镣铐跳舞’。……”
商榷:我把我原文引来吧:“一篇文章,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不管篇幅有多长,公开课上通常是一课时处理完,我们不能砍下头来,研究开头;砍下脚来,研究结尾;……所谓‘长文短教’‘深文浅教’,以及‘短文长教’‘浅文深教’,都是不正常的,这实质上都是怪胎。这是公开课特殊的教学情境的制约造成的,‘戴着镣铐跳舞’,那是没有办法的事。常规教学,家常课,则大可不必。”我没发现有什么问题啊?江老师自己也说:“如果是出于某种特定的教学需要则要另当别论。”
让我更“感到惊讶的是”,江老师不仅给我捏造偏颇的观点,而且转移了我的论点。关于江老师说的“两种模式”,我的前提是:这是客观存在着的现实状况,而且非常普遍。退一步说,常态课好比家常便饭,公开课好比请客吃饭。面对现实,好不好?——若江老师上公开课或比赛课,自选或抽到了一篇长而深的选文,本来该用2-3课时的,江老师若不按规定的一课时拿下来,行不行呢?——难道这不是“带着镣铐跳舞”吗?迫不得已。而家常课则不必如此。退一步说,我不明白的是,江老师所批评的“模式”,与我所批评的“怪胎”,本质的区别在哪里?
江文:“如果老师基于‘一课一得’的理念,能够用一个课时达成教学目标,而且学生的学习效果俱佳,为什么还要再多出一个课时呢?……李老师是凭借什么来断定……”
商榷:江老师在预设前提。那就再好不过了啊,为什么不呢?短而浅的选文完全可以做到,我赞同啊。但长而深的选文,正如江老师所说这也是“如果”啊,这只是一种理想情况,实际上难以做到,能做到的也是部分优秀的教师——当然,我们不能因此就放弃追求。“李老师是凭借什么来断定……”,我的看法是,这些课,容量小,思维量小,……对经典文本的使用来说,扔掉的太多,有点可惜了。江老师说过的不能“面面俱到”,我不反对啊,关键还是——一个词:核心价值。我反对的(也是江老师所大加赞扬的)这些课例,是不是真的就抓住了选文核心的教学使用价值了,评价的标准,难道仅仅只能是根据“选文类型”这一个方面吗?课程规范,才是第一位的。这方面不能“任性”地“忽略”,而又不能重拾——“择机再教”。
江文:“我觉得这篇文章长,所以应该多教点,而正因为我多教了,课时多了,所以我的教学内容都扣住了文本的核心。这样的逻辑是荒谬的。”
商榷:多劳不一定多得,这是教学法的层面;教学内容的确定,这是课程论的层面。江老师又在预设前提。江老师说的和我说的并不是一回事。我也没有“这样的逻辑”,“荒谬的”是江老师自己的推断。
江文:“没有必要所有的长文都短教,当然也没有必要所有的长文都长教。”
商榷:奇怪,这与我“长短深浅,各得其宜,各尽其妙”的观点本质的区别在哪里?批来批去,到最后江老师的结论怎么疑似回到我的观点上来了呢?江老师“这样的逻辑是荒谬的”。
江老师前文批评我的课“他自己的课因为有名师的点评和肯定,所以‘效果俱佳’”,我不知道这个词江老师是从哪里引来的,我好像还没有大言不惭到这个份上吧?江老师后文挖苦我的课“任性”,这个词我喜欢。但我没有以此要求别人。我的课没有什么模式,如果说有的话,一课或几课一个模式。江老师结尾又揶揄我的课“自己引以为豪”,江老师若想批驳作为例证的我文章中引用的自己的课例,批驳就是了,没有没有缺点和不足的课,课上出来能得到同仁或褒或贬的批评是我的荣幸,正如论文写出来能得到同仁如江老师的“商榷”一样。但江老师这里其实蜻蜓点水,只有情绪性的观点,没有对例证的批驳。大概江老师只是为了讽刺一下吧?——什么叫“为了批评而批评”?概此之谓也。
自己先理解错了,就不要把板子打在别人身上。
注释:
江跃.也谈“长文短教”——兼与李明哲老师商榷[J].语文知识,2017(1).
李明哲.也说“长文短教,深文浅教”——与王家伦教授等商榷兼谈课程内容开发[J].中学语文教学参考·中旬,2016(9).
(投稿时我有删节,刊发时编者也有删节——原稿参见拙著《敲开语文的果壳》。)
李明哲.“罗马”在哪里?——由美国母语教材想到的[J].语文教学通讯,2014(3B).

重申我的观点:我质疑“长文短教,深文浅教”,主张“教”(课型和核心教学内容的确定)要基于:课标,文本(长短深浅),学情。长短深浅,各得其宜,各尽其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