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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把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权”交给了公安机关、送诊的有关部门、患者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这是危险的,并没有堵上“被精神病”的漏洞,反而是把它合法化。
因为无论是权力,还是单位,都具有把一个正常人“被精神病”的冲动。而现有的精神病诊断标准,恰恰就是“被精神病”的一个根源。
法国思想家福柯发现,说一个人是精神病人,其实不是一个病理学的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你和主流社会不一样,你当然就“有病”——主流社会可以把你扔到疯人院,扔到一个阴暗的角落里。
这大概是“被精神病”的一种典型的制造机制。其目的,在于合理化对一个人或一群人的社会排斥和社会隔离。
第二种“被精神病”的制造机制,就是权力基于社会控制,或某些人基于利益诉求,通过与精神病院的合谋,把一个人认定是“精神病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它正是今天中国“被精神病”现象为公众所熟知、也最诟病的方式。
还有一种“被精神病”的制造机制一直为中国社会所忽略,那就是:诊断一个人是不是精神病人的那些标准,本身就具有制造“精神病人”的功能。
揭穿这一点的并不是“外行”,而是英国著名的精神病学家R•D•莱恩。其性质,相当于业内权威人士自曝行业内幕。
在多年的临床经验中,莱恩发现,精神病专家并没有真正理解那个要被他诊断的人,从没有走进那个人的内心。他能理解的,最多是他所使用的那一套概念的含义。事情的真相是:标准的精神病患者,往往是标准的精神病医生,以及标准的精神病院的结果。
精神病专家孙东东所说的“99%上访者有精神病”曾遭到舆论的炮轰。广东一个精神病专家,把罢工工人、富士康跳楼员工、喝农药自杀的小学生纳入“精神疾病”的范畴,也曾让人瞠目结舌。但至少他们是忠实于精神病的诊断标准的。这正是很多精神病专家的思维。
问题出在“精神病学帝国主义”的扩张冲动上。典型的表现,就是不再用“精神病”这样的概念,而发明了“精神疾病”之类术语,把本属于心理学等领域的各种症状也一锅煮成“精神疾病”,而丝毫不顾及自己属于医学范畴,应有明确的边界意识。逻辑后果就是:一个人原本只具有心理问题,也会被诊断成精神病。
但是,精神病诊断标准,其“专业性”并不像公众想象的那么可靠。虽然属于医学范畴,但它并不具有医学那种“科学性”,大多数“精神疾病”都无法通过仪器来检查,以便客观地判断,而是得由精神病专家来主观判断。诊断的过程,主要还是依赖于和“患者”的交流,以及别人对“患者”的“症状”的描述,并把“患者”的“表现”去套那些属于“症状”的标准。
所以,假如家属或权力机构强行把一个人送入精神病院,那么,这个人几乎只能被诊断成“精神病人”。家属和权力机构对他的“症状”的描述,成为判断他是否精神病人的重要信息。而他如果说受到了迫害,并进行反抗,则恰恰符合精神病诊断标准中关于“妄想”、“躁狂”之类的描述。他的自辩权利,也被这个无敌的逻辑取消:你说自己不是精神病,那么,你恰恰是,因为拒绝承认自己有病,正是精神病的一种表现;而你承认了,你当然就是了。
2012年8月,上海市卫生局发布《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2012版)》,以“对人过分冷淡,寡言少语、动作慢”等特征作为排查疑似精神病患的线索。这是典型的“精神病学思维”。但事实上,一个人有这些特征,既可能是他确实有“精神病”了,但也可能仅仅是有心理问题,甚至仅仅是一段时间心情不好。公共政策的实施不考虑常识,往往存在着国家权力侵害公民权益及私人空间的危险。
一个正常人,如果被诊断为“精神病人”,对于他来说,尊严、名誉,甚至人身自由都会受到威胁。而在这个过程中,精神病专家所拥有的过大权力让人担忧。
“精神病”问题从来就不仅仅是精神病学的问题,它同时也是一个人际的、道德的、社会的、法律的问题。在对一个人进行诊断的时候,除了在法律上必须明确他的拒绝权利,为了克服精神病诊断标准的缺陷,也必须引入伦理专家、社会专家、诉诸于常理常识的普通群众等一起进行诊断,形成一种权力制约,最大限度地保证一个人不“被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