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办学(事业单位)章程
(2025-09-20 09:42:01)
标签:
杂谈 |
分类: 原创 |
学校办学(事业单位)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三章
第八条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了解本单位的人事编制、使用和管理
(三)查阅学校支部行政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决策机构的决议;
(二)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四)人事工作安排;
(五)财务管理实施;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第十三条
(一)财政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第二十条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XX市教育局、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一)举办单位和院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六条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单位负责人签字:
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