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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才是教育惩戒的主体,别把老师独自推到“第一线”

(2022-04-07 16: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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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杂谈
学校才是教育惩戒的主体,别把老师独自推到“第一线”

管华 杨璐嘉
在这之前,教育部早已颁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并从2021年3月1日起实行。那么,中小学教师拥有的这项“教育惩戒权”该怎么用?如何把握惩戒的“度”?


两大常见误区

误区一: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能“开除”。

2020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2021年6月1日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和严重不良行为矫治措施,并将专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针对严重不良行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的,可以提出申请并经过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将学生转入专门学校。

《义务教育法》虽然规定了九年义务教育,但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出了转移教育场所,专门矫治的措施,相当于赋予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开除”严重不良未成年人的权利。
 
误区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颁布后,“教师被迫放下戒尺”。

这种说法,是对我国教育法治的严重误读,新中国的教育法始终强调禁止体罚。惩戒绝不等同于体罚或变相体罚,保护学生利益是教育立法的一贯宗旨和原则。

《规则》确实划定了教师在实施惩戒过程中的几类行为红线,但同时也明确提出了学生有哪些行为时,教师可以进行惩戒,并且强调学校要支持和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如无过错,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这其实是对师生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不是单向剥夺。



辱骂老师事件的处理与启示

广西学生辱骂老师事件中,学生当堂推倒课桌,威胁教师,除了该生个人严重缺乏法律与道德素养,可以认定为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外,中小学校、家长,都应有所行动——

1.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合理应用教育惩戒权利。

学校应作为学生教育惩戒的主体。《规则》在起草之初命名为《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之所以改为“学校教育惩戒”,就是为了避免将教师推到教育惩戒一线。学校应当明确认识,并担负起作为教育惩戒主体的责任,减少教师直面不良少年的压力。
 
视频中的学生对任课教师进行侮辱、威胁,令当事教师感到害怕,传播过程中又“震慑”了更多教师。因此,中小学教师不免产生担忧和畏难心理,不敢管、不愿管。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当主动承担惩戒责任,保护一线教师是《规则》贯穿始终的重要原则。

针对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教师可以当场惩戒;情节或惩戒手段较重的,都应当遵守学校惩戒程序,指派专人以学校名义进行惩戒。这就避免教师难以管教学生,甚至与学生发生冲突。
 
学校要敢于运用惩戒手段。现实中部分学校和教师对于教育惩戒保持一定的不作为,主要原因有——
 
受其他教育惩戒的事故影响。
不愿与学生及其家长产生矛盾冲突。
认为教育惩戒引发不良后果的责任过重。
学校没有建立合法惩戒的规范。
 


然而,教育惩戒重在“防微杜渐,忧在未萌”,错误的行为和思想要从其冒出的苗头就开始防范与遏制。学校更应当秉持这一理念,避免“养猪困局”。“时时勤拂拭”,方可不偏离正道。
 
学校实施教育惩戒,以立德树人为目标。党的十八大将“立德树人”确立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十九大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2015年《教育法》修改,第六条增加“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立德树人的基本含义是树立品德,培养人才。立德树人的理念,需要教育体系的全阶段共同参与,中小学教育惩戒同样应贯穿此原则。惩戒学生仅是教育的手段,“树有德之人”才是最终目的,在此案中要培养学生尊重教师的道德意识。学校实施教育惩戒,可以端正品行,矫治偏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生思想意识,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加强家校合作,承担家庭教育责任。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必不可少的教育环节。面对不良未成年人,学校应当积极与家长联络,建立良性家校沟通、社区联动的机制,为教育矫治和挽救学生提供全方位、全时间段的服务。

根据《规则》要求,学校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告知家长,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家长应当履行教育职责配合管教。《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规定了学校告知家长后,家长的教育责任。

如家长怠于或不恰当履行管教学生的义务,则由居(村)委会等组织进行批评教育和督促,必要时由司法机关训诫、强制家庭教育指导。所以本案中的学生,除了学校教育外,应当及时将情况通报父母等监护人,要求家长进行家庭教育。如家长不愿履行或难履行的,则通报社区组织甚至司法机关,督促其履行责任。
 
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是家长应该采取的补救措施。视频学生推翻课桌,踩断扫把,对老师进行威胁辱骂,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民法典》。其一,学生毁坏公共财物,侵犯了学校的财产权;其二,对老师辱骂威胁,侵害了其名誉权。学生作为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损害赔偿应当由家长承担。本案中家长应当赔偿学校财产损失、教师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敦促学生向当事教师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


教育惩戒的“三个阶梯”

中小学校和教师究竟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惩戒、干预、矫治呢?我们可以构建起三大阶梯,分别是教育惩戒、处分、转送专门学校,进行有区别的教育惩戒与矫治。
 
第一阶梯:依据《规则》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教育惩戒。

学校教育惩戒的第一步是依据法规制定校纪校规,明确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班级也可以制定班规公约等。教育惩戒针对的学生行为有不服从管理、吸烟饮酒、扰乱教学秩序、打骂欺凌,还有学校、班级约定的其他行为,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和严重不良行为。
 
教育惩戒根据违纪违规的程度分为:第一,轻微违纪,可以由教师在日常管理中当场实施教育惩戒,惩戒手段也较为温和,包括批评、要求道歉、短时间罚站等;第二,违纪行为较为严重,或当场惩戒拒不改正的,由学校作为惩戒主体,专人负责惩戒;第三,违规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学校进行训诫、停课等惩戒。
 
学校及教师履行惩戒权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惩戒方式和惩戒程序符合法规校规要求,合规的惩戒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师生,厘清责任。
学生及家长有可操作的救济方式,教育惩戒不是学校的一言堂,合理的救济方式为不恰当的惩戒提供改正的空间,化解家校矛盾。
严格禁止体罚,绝对不能以惩戒为由伤害学生身体健康,现场必须制止学生不恰当行为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手段。本案中教师有权利将这名学生强制带离教室,但方式必须合理、以解决问题为导向。


第二阶梯:在上述教育惩戒措施的基础上,针对严重违规违纪或屡教不改的学生,采用“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高中)。学生处分并非严格的行政处分,但处分对学生的影响比较深远。《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均规定,学生的处分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
 
虽然教育部没有对中小学处分进行明确规范,但是部分地方条例如《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学生处分应当归入档案,撤销处分的应当将处分决定从档案中取出。未撤销的处分决定存放档案,可能对学生升学、就业、入党等产生负面评价,且会追随一生。
 
正因如此,大多学校对学生处分慎之又慎,即使处分的,也尽量撤销,但这就使得处分措施的矫治效果一般。当下,处分作为教育惩戒的第二阶段,应当恢复其本身的威慑力和评价功能——
 
学校应该严格遵行校纪校规关于处分的要求。
设立撤销处分的合理目标,激励学生改过自新达到撤销标准。
坚持原则、程序合法,对屡教不改的绝不轻易撤销处分。
 
第三阶梯:转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专门学校由工读学校演变而来,是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矫治学校,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为中小学提供帮助,减少错罪少年在普通学校对师生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其受教育权受到绝对保护,送读专门学校既保障教育权利不受侵犯,同时可以接受专门矫治。
 
专门学校自1955年设立迄今已有66年,却始终没能良性发展。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专门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多部门联合设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管理和学生转入转出评估,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可以预见,未来几年,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和专门学校会大量设立。
 
总之,借助这三个阶梯,中小学的教育惩戒就可以有效进行,实现“立德树人”和“保护教师”的双赢。


作者 | 管华(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北政法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杨璐嘉(西北政法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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