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黄旗大妈”所犯的错,你我都须谨防
最近,北京有一位大妈算是出了大名了。可惜,她出的是恶名,本想过过嘴瘾,显摆显摆自个儿与众不同,结果却落得个声名狼藉、臭名远扬,并且被警方行拘了。
话说涉事大妈今年63岁,一口京腔的北京人。5月27日8时许,北京856路公交车上,这位大妈自称身体残疾,上车后因一年轻女孩没有第一时间为她让座而大声斥责、辱骂。“一臭外地的,上北京要饭来了”,“我就瞧不起外地人”……这位大妈还有意显露自己是“正黄旗”“有二环内户口”“有通天纹”,等等,其言语之恶劣,歧视性之强,令人愤慨不已。有人拍摄视频传到网上,网上立即炸了锅。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被骂乘客并没有报警,而相关公交单位人员也认为这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6月8日,北京公交警方发布通报称,经查明,涉事大妈闻某珍在乘坐公交车时,多次使用歧视性语言谩骂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查获后,其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改。目前,闻某珍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对此,很多网友直呼“大快人心”。
说句实在话,对于这位大妈粗俗无礼的表现,我也一肚子气,但看到这样的处理结果,还是吃惊不小。只是因为言语问题就被行拘了,至于吗?可是,看了有关法律条文,我确认:“正黄旗大妈”确实违法了,也算是咎由自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很明显,这位大妈在公共场合骂人家臭要饭的,造成恶劣影响,已经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惩处。
不过,这个时候我又觉得这位大妈有些可怜。当初她出言不逊、谩骂他人的时候,肯定没有想过法律层面上的事儿,只是图个嘴巴痛快,稀里糊涂地给自个儿挖了个大坑,遭到全网的谴责和声讨,并成了一个蹲小号、有前科的人,如此丢人现眼、自取其辱,真不知道今后她将如何面对自己的亲戚朋友、街坊邻居?真是可气可恨可悲可叹啊!
众所周知,有一种犯罪叫激情犯罪,有一种荒唐叫情绪失控。这位大妈当初这般“表演”之时,或许是因为心情不好,遇到什么糟心的事,故而使性子、耍脾气,不管不顾地去发泄;或许是因为某个偶然因素,陡然产生优越感,从而得意忘形、忘乎所以,错把“外地人”视为“下人”。当然了,也有可能是,平时骄横惯了,或者是个“人前疯”,且没遇到到什么麻烦,故而无所顾忌、我行我素。
其实,反过来想想,“正黄旗大妈”所犯的错儿,或许你我都会犯。生活当中,尤其是在一个相互都不认识的公共场合,看着不顺眼就胡喷乱骂,嘴巴不干不净;一言不合就恼羞成怒,使用一些谩骂、侮辱性语言。如此伤害他人的事情你有没有?换言之,谁能保证这种事情从没在自己身上发生过呢?再想想,如果将某些污言诟语加以定性,人家诉诸法律,会不会落得个同“正黄旗大妈”一样的下场呢?细思极恐。由此看来,所谓“一次法律震慑胜过千次教育引导”之类的话,往往都是针对别人讲的,并没觉得与本人有多大关系。笔者的意思,不是给“正黄旗大妈”开脱,是在自我反省和警示:今后一定要引以为戒!
在很大意义上讲,“正黄旗大妈”事件是一堂公开的普法教育课,能够帮助公众厘清道德与法律边界,促使大家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法规意识,更好地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要知道,你在尊重和礼待别人的同时,也是在爱惜自己的羽毛。(董聚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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