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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发飙,集体命丧”式悲剧再也不能重演了!

(2018-11-03 12:57:34)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
“一人发飙,集体命”式悲剧再也不能重演了
    这几天,有一个极端恶性的事件,令万众悲愤,让社会舆论哗然,街头巷尾都谈论之,网上也被这件事情刷了屏。这个事件就是重庆公交车坠江惨案。
    10月28日,重庆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三桥相撞坠江之后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公众的诸多猜测,不过案件真相很快浮出水面。据11月2日官方发布的调查结果:通过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发生事故的原因,居然是女乘客刘某因错过下车地点与司机冉某发生争吵,互相谩骂、厮打在一起,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超过中心实线,撞向对向行驶的红色小轿车,并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前后共319秒,车上15条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了。根据车内监控记录,公交车坠江前几秒中人们发出的恐惧、绝望的呼喊声,成为他们留给这个世界最后的影像。
    这是一起人为的、原本可以避免的悲剧、惨剧。究其原因,都是不守规矩、不文明行为惹的祸!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摩擦往往并不少见,只不过在没有发生严重后果时,也没人觉得是个事,风波很容易就平息了。至于殴打公交车司机的新闻,近年来屡有发生,有的后果还很严重,但依然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也没有让某些脑子缺根弦的人悬崖勒马。
    一般来说,到站停车属于公共交通的基本常识,而禁止与司机攀谈,也是保障行车安全的基本文明习惯,更不要说殴打司机了。在公交车上,乘客因琐事与司机发生纠纷,如果仅是辱骂,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最多只是治安处罚。但在正行驶的公交车上,乘客因纠纷对司机“动手”,则是一种危及驾驶安全和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属于重罪,相当于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行为,轻则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则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然而,即便法律条文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还是有人在冲动的“魔鬼”指使下,干出愚蠢透顶、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情来。据媒体报道,去年11月26日,福建福州的一座临近公交站的小桥上,一名乘客想要在非站点下车,被司机拒绝后伸手拉扯司机,导致行驶中的公交车突然失控,撞上桥上的护栏,车头探出桥面,险些坠桥入水。今年4月20日,长沙一辆长途大巴上,一乘客因坐过站,让司机违停遭拒。该男子怒夺司机方向盘,整个车辆陷入高速的失控运行,幸有另一乘客,飞起一脚将施暴者制止,拯救了全车人的性命。
    就在10月29日上午,即重庆公交车坠江惨案发生的第二天,北京一辆678路公交车驶出洋桥公交站时,乘客邓某(女,57岁)称坐过站,要求停车。因已驶出车站,司机拒绝了其要求。邓某突然用手提的整箱牛奶砸向司机手部,致其躲闪中车辆偏离方向,虽紧急刹车,仍与左侧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剐蹭,酿成险情。目前,邓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而在两年前,同样是在重庆万州,同样因为坐过站,有一乘客对公交司机大打出手,导致客车失控冲出路面,撞在树上……
    生活中很多险情都是从情绪失控开始的,因情绪失控而导致汽车失控的悲剧屡屡上演,其教训难道还不够深刻吗?这是一种文明的反思,也是一种文明的心痛,我们的法治思维、规则意识往往建立在社会文明的基础之上。
    发生在公交车上的司乘纠纷案中,肇事的乘客固然令人痛恨。然而,作为公交车司机大多都难脱其咎,关键时候,其职业素养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就拿重庆万州的那位涉案公交车司机来说,尽管涉事乘客有错在先,也不论涉事乘客做了什么出格的事,也不该一边驾车一边与之斗殴,难道不知道车上还坐着其他乘客吗?一场激烈冲突不仅毁掉自己性命,还让全车人陪葬,同样也是酿成惨剧的罪魁祸首。试想,如果该司机能谨记自己的职责,以集体安全为重,在遇到非礼后保持冷静,果断地选择在路边停车,依法报警维权,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后面的集体性悲剧就不会发生了,大家都会平平安安。
    对于有关职能部门来讲,教训同样极其深刻。以后再发生此类事情时,可得依法处置了,切不可再当成普通的打架纠纷,只要求施暴者赔礼道歉了事,而应当按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扰乱公共秩序进行追究。在维护法律尊严上,只有该出手时就出手,根据不同的危害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用法律的武器捍卫公共安全,才能遏制戾气,提高社会公德,给公交司机营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给广大乘客的生命安全增添一份保障。(董聚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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