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忽视老年人“美好的权益”
农历九月初九的重阳节,是中国政府定义的“老人节”,也称“敬老节”。这一天,全国各地都开展了以敬老爱老为主题的送温暖活动,很多不常在祖父祖母、父母亲身边的子女,也大都选择在这一天为陪伴老人,比如全家吃个团圆饭,为老人买节日礼物,带老人逛公园什么的。大多老人在这一天都都开心,一扫多日的孤独和郁闷,他们多么希望天天都是重阳节啊!
天伦之乐本是老年人的正当而美好的权益。自古养儿为防老,且中国的敬老爱老的传统犹为珍贵,古代二十四孝的故事为历代子孙效仿的典范。其实,孝顺,孝顺,突出表现在“顺”字上,即顺从老人的意愿。老人们大都并不图孩子给予自己多少物质上的回报,只希望儿孙们能够缠绕在自己膝前,图的就是个人气儿。可是现在的年轻人有多少人能够做的到?作为晚辈,应该将孝心融入平时的生活,多陪伴老人,让老人拥有持久的温暖,而不能等到重阳节等节日才想起老人。
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让老年人享受各种优待,也是这个群体应得的“美好的权益”。爱不应只在重阳,敬老不该局限于逢年过节,也不应太看重形式、留于形式,而是从政府、社会层面开始,对老年人给予全方位的关爱。
讲到这里插个笑话。一天,我走在街了,碰到一位熟识的老者,我给他打趣道:“你老精神状态不错嘛!”不料这位老者还挺幽默:“状态没有了,只剩下精神了。”这话颇似形容贪腐官员的那句经典之语:“白天文明不精神,晚上精神不文明。”两句话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是呵,人都会变老。人老了,生理机能自然退化,眼花了,耳聋了,牙掉了,背驼了,腿脚不灵便了,脑子也不好使了,方方面面都需要社会优先和他人照顾。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并专门细化出八项规定,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等。也就是说,政府方面对老年人的优待,是根据国家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制定的,今后还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扩展、提高。
老年人享有的优待并不是现在才有的,而是古而有之。今天把老人的权益写入法律,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同时,老年人享有的权益是建立在尊老敬老爱老的道德基础之上,善待老人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老年人奋斗一生,渐渐变成了弱势群体,全社会自然应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爱心、孝心帮助老人、照顾老人,这是一种道德责任、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
然而,在现实中,有些地方把优待老年人看成可有可无、可办可不办的事情。他们没有及时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具体规定,有的即使制定了也很少督促检查。此外,社会上还有一部分人对优待老人不以为然,想不通、有反感,有的人在公交车上不愿给老年人让座,有的出租车拒载老人。这些观念和行为,不仅从良心上讲过不去,也有悖于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应该坚决摒弃。
2012年12月,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法律明确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些年,城市窝巢老人、农村留守老人逐年增多,还有跟着儿女离开故土到陌生远方去谋生的“老漂族”,他们的“老有所养”问题,已不只是家庭内部问题,而成为重大的社会民生问题,需要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每个家庭协力解决。
老年人是社会基业的创造者,是国家财富森林的栽树人,没有他们昨天的付出,哪有我们今天的拥有?没有老一辈的抚养教育,就没有新一代的成人成才。今天的年轻人恰是明天的老年人,优待老人就是对过去的敬重,也是给未来的自己一份尊重。对老年人的重视和尊重,彰显了一个国家的进步、社会的优越和国民素质的提高。依法行动,饱含情感,共同维护老年人“美好的权益”,是文明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也是国人的共同福祉。(董聚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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